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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制发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市监注函[2024]7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4-4-26
实施时间: 2024-5-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14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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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落实《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鲁市监注字〔2020〕388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鲁市监注函〔2021〕271号)所附的《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各级登记注册机关意见,修订形成新的《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以下简称新版《承诺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结合《办法》的施行,做好新版《承诺书》适用范围、承诺事项等重点内容的正向宣传引导,让广大市场主体尽快熟悉新版《承诺书》的新变化、新要求。要加强对窗口登记人员、帮办代办人员相关业务培训,做到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及时准确解答相关问题,确保《办法》及新版《承诺书》落地落实。
  新版《承诺书》与《办法》于5月1日同时实施,《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鲁市监注字〔2020〕388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鲁市监注函〔2021〕271号)同步作废。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市场监管局。
  附件: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无需填写)

详细地址

山东省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房屋权属

所有权人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产权证件名称:                    编号:

法定用途

 工业      商用       其他          

使用方式

 自用      租赁       无偿使用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且该住所不属于住宅;通过租赁方式获得使用权的,承诺已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无偿获得使用权的,承诺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相关材料

2.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述真实无误,如实情况与填报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3.安全使用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自觉接受登记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1.本文书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3.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隶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5.本承诺书适用“一照多址”,一个市场主体有多个经营场所的,每个经营场所应分别填写该承诺书。

相关附件:
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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