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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证券公司2004年度会计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证监机构字[2005]9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5-1-19
实施时间: 2005-1-19
法规类型: 证券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81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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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证券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功能,促进证券公司提高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水平,同时推进证券公司自查摸底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做好证券公司2004年度会计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公司应结合年度会计审计工作,抓紧完成自查摸底,配合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按期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与审计,将自查摸底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计划的进展情况在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审报告、客户资金安全专项审核报告、净资本专项审核报告、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项审核报告等报告中予以充分揭示和反映,并于2005年4月30日前将以上各项报告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报送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会计部和注册地证监局,同时将年度报告与审计报告抄报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地证监局。
  二、各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要求,充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及时消化处理各项资产损失,如实反映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客户资产状况。
  对因会计政策变更而需要对以前年度相关会计科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会[2003]17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对首次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编制年度报告的证券公司,应同时报送按照《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编制的备考年度报表。2004年度之前已经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证券公司,自愿编制和报送备考年度报表。因新旧会计制度调整导致相关指标达不到现行监管要求及相关业务资格条件的,可参照《关于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证券公司应对账外经营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对各证券公司在自查、证监局核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账外经营事项,必须纳入表内统一核算。对表内核算无法完全解决或存在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在年度报告及相关报告中进行揭示,或补充提供专项报告。
  四、各证券公司应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清理规范。对于风险和收益仍由证券公司承担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严格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核算,并在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转入表内反映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具体情况。
  各证券公司应按照客户类型(机构/个人)、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日期、合同到期日等情况,编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明细表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在依照审计准则和相关规则履行必要的审计查验程序的基础上,出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项审核报告。
  各证券公司在向证监会和各证监局报送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项审核报告时,必须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情况汇总表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明细表作为附件。
  五、各证券公司应于2005年1月31日之前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自查摸底和年度审计进度安排情况报送注册地证监局。
  六、中国证监会将组织力量对证券公司2004年度会计审计工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作为对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
  如在核查或日后监管中,发现此次未完成自查摸底工作,自查摸底报告未如实反映公司情况,或会计、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要求证券公司另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复审或调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记入持续监管档案,并予以公布。
  七、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披露年度报告,鼓励其他证券公司编制并向公众扼要披露相关信息。

  200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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