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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证监机构字[2004]1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4-1-5
实施时间: 2004-1-5
法规类型: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证券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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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证券公司、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促使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更好地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一步提升证券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公司应在2004年度全面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建议其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2003年年度报告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2003年度没有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同时报送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口径编制的备考报表。
  2003年没有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2004年采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于2004年度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并编制年度报告的公司,仍应提供按照《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编制的备考报表。
  二、公司应本着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的原则,建立健全有关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控制度。公司董事会应当拟定或责成公司监督检查部门拟定(或修订)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程序,并确保公司相关部门给予积极的配合。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审计或进行内控评价时,应充分关注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并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应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对各项资产的潜在损失作出适当估计,计提充分的资产减值准备并作适当的会计处理。
  公司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提供书面材料,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和依据;公司应当完善已核销项目的备查账表,公司负责人还应向董事会提供被核销方的财务状况或法院裁决结果等具体核销依据,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报告所核销项目的催讨情况等。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对公司所作的估计和处理是否适当作出判断并恰当地发表审计意见。
  四、公司应切实加强对表外业务的核算和披露,对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表外项目应充分披露。
  公司应加强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日常核算与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表外披露。对具体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经判断确属存在保本或承诺收益等情况的,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按照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有关规定,将其纳入表内进行揭示。
  五、公司可根据所处环境的变化,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要求,对其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恰当地进行会计处理,对变更的性质、理由及影响在年度报告中作出充分说明。公司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提交有关书面材料,详细说明变更的依据、原因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对公司作出的会计处理与披露,尤其是对变更的理由予以适当关注,并恰当地发表审计意见。
  六、公司应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依法审计,提供完整、真实的会计资料及其他业务资料,不得限制注册会计师为确保审计质量而依法实施的必要的审计程序,不得以节省审计费用等理由限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公司审计委托时应考虑自身的经验和胜任能力,充分考虑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接受委托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较大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在明知公司财务报告严重不合法、不公允,或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取得必要审计证据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表示明确的审计意见,不得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不恰当地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考虑相关风险的大小,以确定重要性水平,决定表内项目和表外项目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
  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对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准确性予以适当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对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委托关联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事项给予适当关注。
  八、对于有意隐瞒真相,限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的公司,我会将根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要求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追加审计并由该证券公司支付相关费用;也可以直接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追加审计。对负有责任的公司高管人员,我会将在其诚信档案内作出记录,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对于因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核销不良资产导致公司2004年度的净资产、净利润等财务指标达不到我会现行监管要求及相关业务资格条件的,可依据《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编制的备考报表计算的指标参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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