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10-31
实施时间: 2018-10-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3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的个人所得税不再实行定额征收。
  二、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定额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的规定,结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对北京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二、公告内容
  自2018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的个人所得税不再实行定额征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中有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施行时间保持一致,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出 京发改[2013]10 2013/6/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甬政发[2016]10 2016/11/1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厦府[2016]351号 2016/11/20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金华市区出租汽车 金政办发[2016] 2016/11/1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 穗府[2016]20号 2016/11/28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完 沪发改价管[201 2015/7/1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 台政办发[2016] 2016/11/28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 宁政办发[2016] 2016/10/27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本市取消保留涉及出租 沪财预[2006]72 2006/9/1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出租汽车 2012/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