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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定额的公告
发文文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8-31
实施时间: 2011-9-1
失效时间: 2018-9-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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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定额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9月1日起,我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按单班每人每月15元、双班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地税个[2008]8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8-10-31
实施时间:201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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