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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进[2004]1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
实施时间: 2004-3-1
失效时间: 2006-12-2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23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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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全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规程,加强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适应出口退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市局制定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登记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外贸企业,市财税三、四分局(以下简称三分局、四分局)应对其相关登记信息进行补充采集或确认。
  二、外贸企业按照本登记办法,将填写完整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代用),于2004年3月31日前上报三、四分局,并附送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税务登记证》(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四分局应对其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特别对一些重要项目如海关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等内容,要认真进行核对。三、四分局根据内容无误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于4月5日前对企业登记信息补录、维护完毕。
  四、本登记办法实施后,市局已印发的《关于试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进[2003]25号)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
  二OO四年三月一日
附件:
  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市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
  一、退税登记程序
  1、出口企业在首次办理退税登记时,应先持相关资料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写《出口退(免)税登记税务核定联系单》(简称《联系单》,见附件一)。由征税机关核定出口企业的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退(免)税方法、企业注册类型及增值税预算级次等内容后,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二)。出口企业凭《联系单》,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报送的资料向负责办理出口退税的市财税三、四分局(以下简称三、四分局)办理退税登记。
  2、三、四分局受理上述出口企业登记申请后,对《申请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然后根据《联系单》、《申请表》的有关内容,在退税登记系统内进行录入,并打印、核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3、各财税分局征管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由四分局负责管理;各区县税务局征管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由三分局负责管理。
  二、退税登记信息的变更、注销
  1、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企业相关登记信息(不包括《联系单》中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持变更登记的申请表、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等资料直接到三、四分局申请变更。经三、四分局审核无误后,在退税登记系统内进行修改,并按规定打印、核发新的《退税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登记证。
  2、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联系单》中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由主管征收分局直接填写《联系单》,交三、四分局在退税登记系统内修改。
  3、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企业税务征管关系发生变化的,由移入税务分局直接填写《联系单》,交三、四分局在退税登记系统内修改。移出税务分局应将移出企业名单及时告知移入税务分局,同时通知企业按本款第1点的规定,到三、四分局变更相关登记信息。
  4、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由相关分局按规定对其退税款进行清算,然后向三、四分局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注销,并收回原核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三、出口企业退税登记附送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
  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
  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7、出口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
  8、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
  9、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企业章程、合同;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填表说明
  企业在填写申请表时,有关内容应按以下标准填写:
  1、企业退税登记号:由退税机关按照企业退税计算机编码原则填写。
  2、企业名称:按照纳税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填写,有英文名称的要同时填写。
  3、企业海关代码:按照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填写。
  4、经营地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填写。
  5、纳税人识别号:按照国税纳税登记证上的登记证号填写。
  6、纳税人类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填写。
  7、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代码

名称

31004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

31004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

31004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

31004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四分局

310045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分局

31004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六分局

31004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

31004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八分局

310101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

310103

上海市卢湾区国家税务局

310104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

310105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

310106

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

310107

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

310108

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

310109

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

310110

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

310112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

310113

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

310114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

310115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310225

上海市南汇区国家税务局

310226

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

310227

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

310228

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

310229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

310230

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

  8、注册类型:


代码

名称

100

内资企业

110

国有企业

120

集体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40

联营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

142

集体联营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

其它联营企业

150

有限责任公司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它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0

私营企业

171

私营独资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它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公司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00

外商投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50

外国企业

35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352

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

353

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

354

国际运输收入

359

其它

400

个体

410

个体工商户

420

个体合伙

900

其它

  9、行业归属:


代码

名称

01

粮油食品

02

土蓄产品

03

纺织服装

04

医药保健

05

轻工工艺

06

冶金矿产

07

机电产品

08

石油化工

09

建筑材料

10

体育文化

11

其它

  10、隶属关系:


代码

名称

10

中央

20

市级

30

区、县级

90

其他

  11、财政预算级次:


代码

名称

10

中央

20

市级

30

区、县级

50
60
70
80

乡、镇级
中、市
中、区(含县)
中、市、区(含县)

  12、进出口权及经营范围批文号:以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文号为准。
  13、专营商品:此项目目前不需填写。
  14、经营范围、工商登记证号码、发照日期、有效期及企业法人: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中的有关内容填写。
  15、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情况及退税银行帐户: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16、主管外汇管理局名称及代码: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及代码为“310000”。
  17、技术监督局码: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
  18、出口退税方法的选择及认定:出口已满一年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申报选择A(1)或B(1)“免、抵、退税”填写;出口未满一年的企业选择A(2)或B(2)“免抵”;小规模纳税人选择A或B(3)“免税”填写。
  19、出口退税申报方式:一律按2:分散录入(申报软盘)填写。
  20、进料计算方法:按“实耗法”填写。
  21、是否分部核算及分部核算:目前不需填写。
  22、纳税人状态码:


代码

名称

10

登记(特指处于筹备期的纳税人)

20

开业

21

复业

22

迁入

30

停业

40

非正常

50

注销

51

注销迁出

23、退税管理分类代码:外贸流通经营企业按三、四分局的核定填写“B类”或“C类”;生产企业一律按“C类”填写。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06]53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7-26
实施时间:200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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