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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进[2003]2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8
实施时间: 2003-7-1
失效时间: 2004-12-2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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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全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管理规程,现对本市应用总局“免、抵、退”税管理软件的试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退税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退税登记程序
  1、企业在首次办理退税登记时,应先持相关资料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写《出口退(免)税登记税务核定联系单》(简称《联系单》,见附件一)。由征税机关确定其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及退免税方法等信息后,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二)。企业凭《联系单》,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本通知第四条所规定报送的资料向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登记。
  2、退税机关受理上述企业登记申请后,对《申请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核定,然后根据《联系单》、《申请表》的有关内容,在退税登记系统内进行录入,并打印、核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3、在试点前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征税机关应对其相关信息进行补充采集。企业需填写《申请表》(代用)上报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应对其中主要项目如海关代码、纳税人识别号、退税方法等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核定意见后送退税分局。退税分局依据"申请表"在退税登记系统内对企业登记信息进行补充录入。
  二、企业退税登记信息的变更、注销
  1、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持变更登记的申请表、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等资料直接到退税分局申请变更。经退税分局审核无误后,在退税登记系统内进行修改,并打印、核发新的《退税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登记证。
  2、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由于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内部管理部门或退(免)税办法发生调整的,由征收机关直接填写《联系单》通知退税机关在退税登记系统内修改。
  3、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向退税分局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注销,退税分局按规定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退税款清算后,注销并收回原核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三、企业登记附送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等国内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
  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
  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7、出口企业开户许可证。
  8、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
  9、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商务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外(工)贸公司以及尚未应用总局"免、抵、退"税管理软件的其他生产企业,仍暂按原办法办理退税登记。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04]107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2-29
实施时间:200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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