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92年以前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农税字[1992]4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2-9-24
实施时间: 1993-1-1
失效时间: 2006-3-30
法规类型: 92年以前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8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最近几年来,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适应农税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农业税收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本制度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同时废止.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
  附件: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业税收(包括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牧业税)征解会计(以下简称为征解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分支,是反映,核算,监督农业税收的征收,解报,提退等业务的重要手段,是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对正确执行政策,维护财经纪律,考核任务完成情况,确保国家税款和票证安全都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行农业税收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农业税收的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各级征收机关(特别是乡镇征收机关)必须配备征解会计人员.征解会计人员受本单位负责人领导,在业务上受上级征解会计和同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指导.
  第三条 各级征解会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行使职权,进行工作.从事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会计专业职务,职称评聘的规定,评聘会计专业职务或职称.
  第四条 征解会计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守国家机密,如实反映情况,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二,记录,计算,整理,核实,汇总农业税收计税基础资料;向领导提供分配征收任务,减免指标的试算方案和征收进度.
  三,办理农业税收的征收,结算,解报,以及退税业务的核算和账务处理,办理农林特产税源发展基金及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提取划解,编制报送会计报表,并负责办理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票证管理.
  四,向同级财政预算编报税收计划.向上级征收机关及时提供数据资料和报送农业税收征收情况.
  五,指导,监督,检查,评比所属征解会计的业务工作,培训所属征解会计人员.
  第五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年度,以国家财政预算年度为准,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农业税根据征收季节,划分为夏征期和秋征期,具体划分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牧业税不划分征收期.
  第六条 农业税以核定的常年产量为计算依据,以粮食(当地主粮)为计算本位核定征收任务.农林特产税以农林特产品实际产品收入为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契税按房屋产权转移面积和规定的价格计征.牧业税以计税牲畜头数或牧业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七条 粮食以公斤为计算单位,公斤以下四舍五入;货币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元以下计算到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第八条 农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征讫的税款,必须及时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第二章 会计核算方法
  第九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农业税收的收入和解缴,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以资金活动作为记账主体,以"收""付"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账原理,反映农业税收资金的收入,付出和结存.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三大类.资金收付记账法的平衡公式是:
  资金来源类所有账户收方余额合计-资金运用类所有账户付方余额合计=资金结存类所有账户收方余额合计
  资金收付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概括为:
  增加结存记"同收",减少结存记"同付",不涉及到结存增减总额变化记"有收有付".
  第十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科目,按照农业税收的征收来源,解缴和提取的去向内容设置,它是设立账户的依据,也是汇总和考核农业税收完成情况的统一项目.
  第十一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科目
  见附件表格(略)
  已建立金库的乡镇,使用县级征解会计科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有关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计划单列市设置的明细科目应与所在省协调一致.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会计凭证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
  农业税收原始凭证是在征解业务发生时直接取得或填制的书面证明,是进行征解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农业税收原始凭证包括:(1)征收凭证(用于向纳税人收取税款的凭证及有关附件),(2)结算凭证(包括同代征单位,接收单位,乡村征收人员办理结算的凭证,以及更正通知书等),(3)解库,退库凭证(用于向国库解缴税款或办理退库及收款人的领款凭证等).
  农业税收记账凭证是指对农业税收原始凭证审核误后据以确定征解会计分录而填制的"记账凭单",是登记账簿的依据.要求内容填写清楚,分录数字正确,科目使用准确,文字简明扼要,手续附件完备,日期签章齐全,定期编号加封盖章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会计账簿,是以征解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账户,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农业税收资金活动和结果的簿籍,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账簿包括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有银行存款科目的还必须设置订本式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按一级科目设置,核算农业税收资金活动的总括情况,控制核对明细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按二,三级科目设置,对总分类账的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基层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辅助账.
  第十四条 会计报表,是根据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定期编制的总结性的书面报告,全面,系统地反映一定时期内的农业税收征解业务和资金活动的情况.要求字迹清晰,反映真实,数字准确,说明清楚,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农业税收征解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年报三种.
  一,<一九九 年 月农业税收征收情况报表>(附表一),是反映每月农业税收征解业务活动情况的报表.按一级科目月结数填列,由基层逐级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应于次月15日前电报或传真上报财政部(年末应于次年1月15日电报或传真上报财政部).
  二,<一九九 年季度农业税收资金平衡表>(附表二),是总括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税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的全面情况的报表.按一级科目季末数填列,由基层逐级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应于次季首月15日前寄报财政部.
  三,<年度农业税收决算表>(另发),是全面反映农业税收计税基础数据的变化,农业各税的征收,解缴,减免,尾欠以及农林特产税源发展基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提取使用情况的报表.年度决算时要进行全面清理,做到账,据,表,册数字相符,年度之间,项目之间,表表之间互相衔接.为了保证年度决算报表质量,各级征收机关应对所属地区的年终决算认真审核,无误后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年度农业税收决算表应于次年3月底前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
  第三章 征解会计事务处理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应于开征前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农业税按照常年产量和适用税率计算应征税额;农林特产税实行核定收入源头征收办法的,按实际产品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应征税额;耕地占用税按实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和适用征税标准计算应征税额;契税按房屋产权转移不同形式和规定的计税产价及适用税率计算应征税额;牧业税按各省,自治区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应征税额.
  第十六条 征解会计事务,按不同的征收方法,分别处理:
  一,征收机关及人民政府组织其他人员直接征讫的税款,征收人员收到税款时开给纳税人农业税收正式收据,当日填开"农业税收汇总缴款书",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为了保证税款安全,未设国库经收处的地方,应在一日内存入农业银行或信用社"农业税收存款"专户,并按旬填开汇总缴款书,将税款如数解缴国库经收处.在征收旺季,征收的税款数额较大,应及时入库.
  二,征收机关派人驻库(站),或者委托代征单位从纳税人出售的农产品,农林特产品结算价款中征收税款,应当即开给农业税收正式收据.被委托代征单位要按规定期限与征收机关办理结算,将税款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三,农业税征收粮食的地方,粮食接收单位收到纳税人的粮食后,开给财政粮入库收据,并按国家规定的当地粮食中等比例价格和期限与征收机关办理结算,将税款及时解缴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四,有条件的地方,纳税人可以用"一般缴款书"将税款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也可以由有关专业银行或信用社代征税款,并开给纳税人农业税收正式收据,按规定期限与征收机关办理结算,将税款及时解缴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五,为了便于核对税款征收入库情况,乡(镇)征收机关根据国库或国库经收处退回来的农业税收缴款书报查联以及完税证报查联和退税凭证等,要编制征解凭证汇总单一式两份,一份报县(市)征收机关,办理税款报解手续,一份留存.
  县(市)征收机关接到乡(镇)征收机关的征解凭证汇总单和支库送来的收入回执联,要及时核对记账,并据以检查税款入库情况.
  六,被委托代征单位应按旬与征收机关办理税款结算.在征收旺季,税款数额较大的应及时进行结算.对不按规定期限结算,拖延税款不缴的,征收机关可以填制"一般缴款书"并附结算清单,直接通知有关银行或信用社将税款直接划转国库或国库经收处,以防止国家税款占压,不能及时入库.
  七,代征单位的劳务报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县(市)征收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七条 按照国库条例规定,已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任何机关不得擅自退库.对确需退库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一,减免退库.经批准减免的应退税款,由县级征收机关根据批准的数额,以乡(镇)为单位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应退税款直接汇入乡(镇)所在地的农业银行或信用社"农业税收存款"专户,对已设金库的乡(镇),应将应退税款由县金库划拨到乡(镇)金库.乡(镇)征收机关应将减免税款落实到纳税人,并填开农业税收退还领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二联送农业银行,信用社或乡金库做退款记账凭证,三联交纳税人凭此领款兼做领款收据.银行,信用社或乡金库付款后,将领款人签章后的第三联收回,转交乡(镇)征收机关做报销凭证.乡镇征收机关凭此向县一级征收机关编报"减免清册",并核销"应退税款"科目.在银行设有账户的纳税单位,其减免税款可由支库直接划转到其银行账户上.
  二,超征退库.由于征收工作中差错原因,纳税人实缴税额超过应征税额,核实后由县一级征收机关办理退税.
  第十八条 征收机关在办理征解会计业务时,如发现差错,应在发现差错的当月,由发生差错的单位填制"更正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共同更正.
  征收机关,征收人员,代征单位(或接收单位),在税款入库和征收凭证上报以前发现的差错,应重开单据进行更正.如发现征收票证的差错,应将原票证收回按废票证处理.如发现记账凭证编制错误的,可将原编制的错误凭证重新用红字同样编制一套记账凭证予以冲销,同时再按正确的会计分录编制一套正确的记账凭证.如在征收年度结束后发现错征应予退税时,应在下年各税收入中按超征退库办理.
  第十九条 征解会计人员收到原始凭证后,应及时进行认真审核,按会计科目分类确定会计分录,填制记账凭证,定期根据记账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试算平衡后分别登记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会计事项分录举例见附表三).
  征解会计人员应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登记账簿和改错,不得压账,漏记,重记,错记,做到登记及时,字迹清晰,科目正确,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摘要清楚.
  第二十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应定期按月,季,年结账.
  一,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二,结账时,应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月末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的字样,并在下面划一条通栏单红线;需要结出累计发生额的,应在摘要栏内注明"累计"的字样,并在下面划一条通栏单红线.12月末的"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应在下面划一条通栏双红线.
  三,年终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结出全年累计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并将农业税收各收入科目与相应的解库(上解)科目和划解地方附加,提取征收经费,提取农林特产税源发展基金有关科目对冲,其后应无余额.
  年度终了,要把留有余额账户的余额结转下年,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的字样;在下年新账第一行余额栏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二十一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要做好对账工作.
  一,结账前要经常进行账证,账款,账册核对.结账时进行全面的核对,保证账证,账款,账册相符.
  二,结账后要进行账账核对,月终在结算出各个账户余额后,首先编制出"总账科目余额表"用平衡公式试算平衡;然后用总分类账与其所属的各明细分类账进行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
  第二十二条 征解会计人员在结账,对账等工作全面完成后方能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按照统一的报表种类,格式,要求进行编制,对制度规定的报表内容,各项经济业务指标都必须计算准确,填报齐全,凡补充资料也应全部填列.各种会计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相符.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的有关数字应互相衔接.各个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如有变动,应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会计报表制成后,应同账簿余额相核对,表表之间有关数字相互核对,保证账证表相符,表表衔接.然后由会计主管人员,单位领导审核,并签名盖章和加盖公章,装订成册报送.
  年度会计报表要按规定认真编写编报说明,并结合日常会计资料,统计资料,业务核算资料和上年会计资料对整个农业税收征收情况进行会计分析.
  第四章 票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税收征收票证,填开后是纳税人的缴款凭证,也是征解会计的原始凭证;各级征收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票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业税收征收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统一制定格式,统一编号组织印刷,严格掌握发行数量,印废的票证要统一销毁.
  第二十五条 建立票证领发制度.各级征收机关,应确定专人,设专库或专柜管理票证,建立票证账册,详细登记各种票证份数,编号及收,付,存情况.领发票证时要当面点清,核对编号.开具"票证领据"一式二份,双方签章后各执一份,作为记账凭证.发现短页,编号错误时应交回县(市)征收机关封存统一保管,报经省级征收机关批准后销毁.
  第二十六条 建立票证使用检查和定期缴销结报制度.各级征收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票证使用情况,县乡征收机关应随时检查征收人员的票证使用和税款入库情况.领用票证的单位或人员要按规定期限,逐级向县(市)征收机关办理票证缴销结报手续,对缴回票证的合法性和数字的准确性要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错误及时处理.县级征收机关按规定的保管年限和报批手续进行销毁.
  第二十七条 凡因故停止使用的票证,由县(市)级征收机关统一收回封存,经清点造册,注明种类,号码,数量,报上级机关审核批准,派人监销.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票证损失,应由经办人写出报告,经本级领导和上级征收机关调查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并报省级征收机关备案.
  对票证的丢失或人为造成的损坏,应立即报告,并组织力量查找或通过新闻媒介声明作废.事后要逐级写出详细情况的书面报告,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使用填写征收票证的基本要求:
  一,各种征收票证必须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互相代替.
  二,征收票证应在收到税款同时填发给纳税人,禁止借故收款后不开票或用白条,其他收据充顶.也不准不收款而开给税票.
  三,使用票证要坚持先领先用,后领后用,按号码顺序填开,不得跳号,不得颠倒填写.
  四,填写票证一律使用蓝色(或黑色)双面复写纸,一次复写全份.
  五,填写票证要做到:字迹清楚,数字准确,印章齐全,不漏项目,不留空白,严禁擦,刮,挖,补,改.
  六,作废票证不得撕毁,必须全份保存,在各联上加盖"作废"印章,并按规定缴回县(市)征收机关.
  第二十九条 各种征解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要分门别类,按时间顺序及时装订成册,编号盖章加封,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保存年限和销毁办法,按财政部门和档案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征解会计的离职交接工作,是分清责任,保持会计工作前后 衔接必不可少的法定手续,必须严格认真办理,未办交接手续不得离职.办交接手续时,本机关领导必须指定专人按以下规定监督交接:
  一,前任会计应交代的主要事项:1有关印章戳记;2会计凭证,账簿,表册,票证以及会计档案资料;3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4经办的未了事项;5其他应交代的事项.
  二,前任会计应造具交接清册一式三份,按清册逐项清点交接,前任不得封包交卸,后任不得封包接收.点交清楚后交接双方共同签名盖章,经监交人签名盖章监证后,一份由前任会计保存,一份由后任会计保存,一份交单位存档.
  三,前任会计应在经管使用账册"经管人员一览表"上和账簿最末一笔数字旁注明移交日期并盖章.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以前制定的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一,农业税收征解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略)
  二,一九九 年 月农业税收征收情况表(略)
  三,一九九 年 季度农业税收资金平衡表(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3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6-3-30
实施时间:2006-3-3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 京地税农[2003] 2003/11/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免征农业税和取消农业特产税有 大地税函[2004] 2004/1/1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税社会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冀财农税[2003] 2003/1/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津财农[2003]35 2003/12/3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 琼地税发[2001] 2001/10/15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核减农业税计 晋地税农发[200 2004/9/29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 内财税[2002]90 2002/11/12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试点地区 京财税[2001]19 2001/10/1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 京地税农[2001] 20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