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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1-28
实施时间: 2018-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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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联合开展实名办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核实、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实名办税业务包含实名认证和实名办税。
  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实名办税适用范围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需要进行实名认证才能实名办理本公告所规定的涉税事项。
  实名认证为全疆通办业务,办税人员可选择在新疆国税局或新疆地税局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
  以下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免予实名认证:
  (一)国家税务总局千户集团企业名册纳税人;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的纳税人;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三、实名办税业务范围
  (一)确认、变更和注销纳税主体登记信息;
  (二)核定、领用和代开发票业务;
  (三)开具税收证明;
  (四)领用、变更和注销税务CA数字证书;
  (五)报告、报验和反馈跨区域涉税事项;
  (六)办理一般退税;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
  四、实名办税业务所需资料
  办税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本人电话号码。
  委托实名认证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影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需要提供业务委托协议原件,相关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原件、本人电话号码、专业资格证书原件。
  办税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后,原件归还。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实名办税业务流程
  (一)实名认证
  办税人员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需要进行实名认证。
  (二)实名办税
  完成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通过人像实景比对,便可办理本公告第三条列明的事项。
  (三)关联纳税主体确认
  办税人员在实名认证和实名办税时,需对本人和相关联的纳税主体通过短信验证方式进行确认。
  六、实名办税业务时限
  2018年1月1 日起,办理本公告第三条列明的涉税事项需要实名认证和实名办税。
  七、其他事项
  (一)办税人员变更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授权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三)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配合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税务机关将暂停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并依法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纳税人是否实名认证,将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信用积分。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 日起施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废止。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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