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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9-28
实施时间: 2016-11-1
失效时间: 2017-12-3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0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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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二、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国税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办税人员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信息资料,国税机关进行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国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六、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应实名办理:
  (一)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国税业务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注销的;
  (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的;
  (四)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五)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六)开通网上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报验和核销;
  (八)办理退税业务;
  (九)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十)经国税机关确认,需实名办税的其他涉税事项。
  七、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六条所列涉税事项时,应在国税机关进行身份信息采集、比对、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身份信息未采集、未通过核实、确认的办税人员,国税机关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经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
  八、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以及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九、对本公告生效之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行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六个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应在过渡期内到国税机关完成身份信息的确认。
  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日办理事项,并告知办税人员及时完成身份信息的确认。
  十、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国税机关暂停为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进行身份信息采集确认的,将影响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
  十一、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8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发文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7-11-28
实施时间: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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