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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16]4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4-8
实施时间: 2016-4-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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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精神,加快我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提升有效供给水平和质量,扩大生活性服务消费新需求,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推动经济增长动力转换,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四个着力”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要求,以“树立新理念、打造新模式、培育新业态、营造新环境”为重点,加快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政策引导扶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全面提升生活性服务业规模、层次和水平,为扩大消费需求提供有力支撑和强劲动力,形成有效促进辽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创新驱动。大力推动新技术在生活性服务业领域的应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开展科技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生活性服务业新兴业态,挖掘潜在的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需求。
  2.坚持市场引领。积极了解并满足辽宁居民生活性服务消费需求的新方向、新渠道,充分激发和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顶层设计、政策引导、服务监管作用,营造生活性服务业良好发展环境。
  3.坚持质量为本。建立健全生活性服务业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督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提升生活性服务业供给质量。促进形成生活性服务业新增长点,优化存量业态发展质量,提升增量业态发展水平,打造辽宁特色服务品牌。
  4.坚持绿色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倡导崇尚绿色环保、重视文化内涵的生活消费理念,引导城乡居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加快向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消费方式转变,推动辽宁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绿色化发展,推动消费结构加快升级。
  5.坚持特色发展。加强分类指导,优先发展基础条件好、产业优势明显、带动作用强、发展前景广阔的重点行业和事关全省产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增强示范带动效应。根据辽宁生活性服务业现实基础,因地制宜地探索建立具有辽宁特色、符合辽宁省情的生活性服务业发展体系。
  (三)发展导向。
  围绕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元化生活服务需求,着力解决供给、需求、质量、保障民生等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规范化、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特色化发展,引领生活消费方式由生存型、传统型、物质型向发展型、现代型和服务型转变。
  1.增加服务有效供给,培育新兴服务业态。根据不同领域、不同发展阶段新兴业态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政策扶持、规范管理、示范推广等措施,着力培育新兴服务业态企业,实现服务业新兴业态规模化发展。支持企业以居民生活消费需求为中心,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开辟新的供给渠道,优化提升服务供给。推进生活性服务业各领域有序开放,扩大市场化服务供给。进一步加强文化、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造提升城市老旧生活性服务基础设施,补齐农村生活性服务基础设施的短板,提升生活性服务业供给能力,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基础设施自动化、智能化和互联互通水平与结构升级力度。
  2.扩大服务消费需求,推动消费结构升级。深入挖掘大众消费潜力,充分释放农村消费潜力,加速培育新兴消费热点,积极拓展网络消费领域;扩大假日消费、夜晚消费、冬季消费等特色消费,鼓励健康养老、信息消费、金融消费等新兴消费和节能环保低碳产品等绿色消费。创新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打造智慧城市,发展智慧出行、智慧医疗、智慧居家、智慧商圈等智慧服务,改进服务体验,增强消费意愿,扩大消费选择。提升监管能力,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鼓励企业加强宣传,吸引外来消费;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3.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增强企业服务意识。以推动生活性服务业“标准化、规范化、品牌化”建设为主线,研究制定辽宁生活性服务业重点行业规范、生活性服务业相关领域地方标准和安全规范,强化服务企业质量责任意识,完善服务质量治理体系和顾客满意度测评体系。重点提升质量保障水平、健全标准体系,强化服务质量分级管理,加强认证认可体系建设,规范计量行为。加强品牌建设,提升辽宁本土老字号品牌含金量和影响力,增强新兴品牌成长性和竞争力。发挥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标准制订、企业服务、行业自律、推广先进技术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作用。推进生活性服务业职业化发展,将相关领域人才培养逐步纳入教育培训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鼓励先培训后就业、先持证后上岗,构建规模化、系统化的职业培训管理系统。
  4.立足保障改善民生,聚焦基本民生服务。进一步发挥生活性服务业的民生保障作用,将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餐饮、美容美发等基本生活服务业作为工作重点,强化政策扶持和示范带动,加快重点民生行业提档升级步伐。强化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网点保障,加大社区菜市场、便利店等公益性流通设施建设;改造和建设县域现代化商业设施,建立县、乡、村三级设施完备、功能健全的经营网络。探索将基本生活服务业和新兴生活服务业相结合,引导生活服务大众化、大众服务便利化、便利服务品质化发展。
  (四)发展目标。
  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力争实现辽宁生活性服务业总体规模持续扩大,业态、模式日渐丰富,服务水平、质量、效益明显提高;城乡生活性服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服务供给能力显著提升,民生保障作用、就业容纳器作用持续增强;产业发展体系、行业标准体系、社会信用体系、知识产权体系更加健全;消费需求稳步扩大、需求结构不断优化、消费环境逐步改进,信息消费、绿色消费、旅游休闲消费等新消费增长点加快形成;努力打造一批规模化、现代化、信息化程度高的服务龙头企业和国际国内知名、城乡居民认可的服务品牌。
  二、主要任务
  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发展贴近服务居民生活、需求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生活性服务领域,推动生活消费方式由生存型、传统型、物质型向发展型、现代型、服务型转变,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各行业稳步发展,带动全省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结合国家生活性服务业发展重点,全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主要任务集中在居民和家庭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旅游服务、体育服务、文化服务、法律服务、批发零售服务、住宿餐饮服务、教育培训服务、生活性金融服务等十一个领域。
  (一)居民和家庭服务。
  在供给规模和服务质量上更加满足居民生活性服务需求,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建立与城乡居民生活需求相适应的家庭服务体系。
  完善传统居民和家庭生活服务业。健全城乡社区商业服务设施,提高城乡居民生活便利化服务水平,推动社区服务网点建设,进一步鼓励生鲜食品店、便利店、家政店、洗染店、美容美发店、大众浴池、维修等各类生活服务连锁企业进入社区,打造“一刻钟便民服务圈”。
  大力发展现代居民和家庭生活服务业。促进居民和家庭服务资源联网,完善信息服务平台,疏通供需对接渠道,实现“一网”多能、跨区域服务。培育家庭服务信息与社区综合服务信息网络,整合各方信息平台资源,启动家庭服务业便民定制服务计划。进一步提高护理、中介、咨询、租赁、物业管理、车辆保养服务质量。
  大力推进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依托具有培训资质的企业、机构开展居民和家庭服务培训。支持居民和家庭服务企业通过连锁、加盟、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化、质量化、标准化发展。(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等部门和各市政府配合)
  (二)健康服务。
  贯彻落实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2号),围绕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和水平,逐步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业态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体系。
  完善健康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文化、健康旅游、体育健身等多样化健康服务。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高端医疗服务领域,支持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提升医疗服务品质,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推进健康服务业及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引导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支持发展第三方的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评价,以及健康市场调查和咨询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卫生计生委、辽宁保监局等部门配合)
  (三)养老服务。
  贯彻落实好《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完善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推动养老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鼓励民间资本、境外资本投资。
  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引导包括境内外资本在内的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省民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合局、省老龄办等部门和各市政府配合)
  (四)旅游服务。
  贯彻落实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产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34号),以创新驱动、超前引领、聚力突破为发展路径,打造一批凸显辽宁优势的主导旅游服务产品,全面夯实旅游服务产业基础,做大产业规模。
  丰富旅游服务市场。充分利用避暑气候优势,发展避暑养生旅游;利用温泉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温泉旅游;推动休闲庄园、少数民族村寨建设,发展乡村休闲度假旅游;依托辽宁沿海区位优势,积极推动海陆联动,大力发展海洋海岛旅游;依托老工业基地独特优势,推动工业旅游发展;完善自驾车营地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推动自驾旅游市场发展。加快推进辽宁精品旅游项目建设。
  加强旅游商品服务发展。推进旅游特色商品开发、大型旅游购物中心建设和全省旅游商品连锁经营,全面提升购物旅游在全旅游产业链中的比重。抓住中韩自贸区政策机遇,积极争取建设大连中韩旅游免税购物城。申报创建中朝旅游合作试验区,大力发展边境商贸购物旅游。鼓励特色商品购物街(区)和各类专业市场建设,探索在机场、港口以及重要旅游目的地设立免税店。依托辽宁资源及优势产业,打造一批旅游特色购物小镇。培育大型旅游商品研发生产企业,建立全省旅游商品连锁经营平台。(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商务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等部门和各市政府配合)
  (五)体育服务。
  贯彻落实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34号),大力推动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同发展,促进体育市场繁荣有序,加速形成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体育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体育服务产业,推进极限运动、山地自行车、冰雪运动、露营等新兴时尚体育服务项目,壮大体育服务中介业,大力培育和引进一批竞赛经纪公司和经纪人,创办具有较高水平的体育经济组织。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化的体育传播和体育赞助机构,大力开发赛事冠名权、门票销售权、电视转播权、体育广告经营权等各类无形资产。(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等部门配合)
  (六)文化服务。
  丰富文化服务的内容,着力提升文化服务的内涵和品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服务需求,增强辽宁文化软实力。
  壮大演艺娱乐业。做大做强辽宁剧院联盟,构建覆盖全省或跨省的演出院线;不断壮大辽宁演艺联盟,打造一批深受人民群众喜爱、久演不衰的精品剧目;大力发展民营演艺产业,繁荣城乡演出市场,基本满足城乡居民对演艺的消费需求。支持开发健康向上的原创娱乐产品和新兴娱乐方式,促进娱乐业与旅游休闲产业结合。
  发展动漫游戏业。倡导、扶持动漫游戏产业走民族风格和时代特点相结合、技术创新与市场开发相结合的产业发展道路,推动具有民族特色、健康向上的原创游戏发展,推动移动新媒体动漫发展,打造动漫精品和原创品牌。大力培育原创动漫游戏产品的生产,推动产品创新和市场化推广,创新动漫产业商业模式,满足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
  发展工艺美术业。鼓励各地依托文化遗产,发展一批特色文化产品和服务,培育一批以鞍山岫玉、抚顺煤晶琥珀、本溪辽砚、阜新玛瑙、朝阳紫砂为代表的全国工艺美术品牌,培育皮影、木偶、木浮雕、面塑、剪纸、满族刺绣等民俗品牌。挖掘民族文化元素,突出地域特色,强化品牌意识。有效保护传统技艺,不断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密切结合,增加艺术含量和科技含量,提高产品价值与文化内涵。
  推动文化会展业发展。科学布局,突出特色,发展综合性、专业化等不同类型的文化会展。转变文化会展业运作模式,切实提升文化会展的交易功能和作用。挖掘传统节庆文化内涵,提升新兴节庆文化品质。重点培育现有重要展会,抓住机遇开发新兴展会,打造辽宁精品展会品牌。
  发展文化创意设计产业。举办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创意设计比赛展会活动,培养广泛的创造基础。推进文化创意设计产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大力发展船舶设计、汽车设计、服装设计、园林设计等,形成辽宁品牌优势和产业规模优势,发展文化与旅游产业、科技产业、楼宇经济等新兴文化产业。支持文化与现代高新科技的结合,大力推进“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模式,改造和提升传统文化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文化厅、省商务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民委等部门配合)
  (七)法律服务。
  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能力与水平建设,推进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大力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业,推进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支持中小型法律服务机构发展和法律服务方式创新。
  提升面向基层和普通百姓的法律服务能力。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加大对老年人、妇女和儿童以及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和服务支持力度。扩大法律援助服务的覆盖面,将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满足群众需求。
  拓展律师服务领域。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着力培养一批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律师人才,努力建设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鼓励律师针对重点企业、项目、领域开展跟进业务、延伸服务,帮助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规范法律服务秩序和服务行为,完善职业评价体系、诚信执业制度以及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完善法律服务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优化法律服务发展环境。(省司法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信访局等部门配合)
  (八)批发零售服务。
  贯彻落实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9号),优化城市流通网络,畅通农村商贸渠道,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强现代批发零售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商品市场转型升级,促进传统商业服务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发展“互联网+批发零售”的O2O模式,引导传统商品线上交易,利用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升级改造交易模式;推动传统商贸中心街区向高端服务转型升级,支持推进集购物、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为一体的体验式服务。(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人防办等部门和各市政府配合)
  (九)住宿餐饮服务。
  以便民、利民、为民为核心,强化服务民生的基本功能,鼓励发展新兴业态,创新经营服务方式,促进住宿餐饮业与新技术的融合,实现行业转型升级,不断创造和提供有效供给。构建以大众化市场为主体、层次丰富、业态均衡,与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相适应的餐饮住宿业发展新格局。
  发展多样性的餐饮服务市场。丰富大众化便民餐饮,拓展早餐、快餐、送餐服务等功能;培育个性化特色餐饮,开发私人定制、中央厨房、绿色饭店、主题餐厅等新形式;发展传统餐饮,弘扬辽菜文化,传承著名小吃,做好“老字号”的保护与宣传。
  全面提高住宿服务业质量。引进国内外知名住宿服务品牌,整合中低档住宿企业,发展经济型、连锁型住宿业,规范发展大众化旅馆,形成行业标准,提升服务质量。鼓励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发展商务酒店。有序发展高端星级宾馆,在标准定位、保持与国际接轨、提高城市形象、满足高端需求的同时,明确市场定位,尊重市场价值规律。
  促进企业交流,提升住宿餐饮服务水平。组织开展示范酒店餐馆学习、行业示范评选、满意度测试,提高住宿业的服务能力和接待水平;定期开展餐饮比赛、名师名店服务展示活动,带动餐饮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提升;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技能提升学习活动,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养。(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省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十)教育培训服务。
  推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集约发展、内涵发展、融合发展、特色发展。
  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服务。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引入优质行业组织,加快成立新型社区学院、社区教育中心。建立职业院校服务社区机制,促进高等院校开设社区教育课程,立足社区居民,提供人文艺术、科学技术、幼儿教育、养老保健、生活休闲、职业技能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
  鼓励多种方式创办教育培训院校。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积极支持各类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或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鼓励优质职业学校通过兼并、重组发展集团化办学,通过托管、合作办学等形式发展联合办学,整合办学资源,组建职业教育集团。
  建设现代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丰富职业技能培训、城乡社区教育、面向“三农”职业培训和居民群众业余学习活动,加强对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形成以政府为引导,以职业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为主体,企业全面参与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终身职业培训体系。(省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等部门配合)
  (十一)生活性金融服务。
  积极开展金融服务新产品、新工具的研发、应用与市场推广,丰富生活性金融方式,促进消费优化升级。加大金融创新力度,优化贷款流程,拓宽消费者的贷款抵押品种类和范围。积极推动银行、支付平台以及其他金融支付方式的组合应用,通过不同金融产品、工具的优势互补,推进消费便利化。增设便民网点、社区银行、缴费终端等便民设施,提升居民金融服务便利性。
  着力解决金融服务短板。积极开展农村金融,增设农村金融机构网点,鼓励商业银行加快增设农村分支机构。推动金融机构服务重心下沉,加大力度向偏远地区延伸基层网络,实现生活性金融服务全覆盖。
  促进互联网金融快速健康发展,创新金融消费模式。推动形成创新活跃、运作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业态,促进生活性金融服务体系丰富和完善。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方式。推广规范化运用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更好地为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等部门配合)
  三、政策措施
  围绕激发全省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活力和保障居民放心消费,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生活性服务业有效供给,提升供给质量和效益;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完善相关体制机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全省生活性服务业加快发展。
  (一)加强组织保障,坚持规划引领。加快建立相关部门联合、省市县三级协同的工作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现实基础及存在问题、未来趋势,制定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具体政策措施。各地区要注重发挥区域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实现差异化布局。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快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配套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目标评估制度,将生活性服务业中长期发展目标量化、分解至年度工作计划,并加强监测评估,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规范监测评估程序,完善评价体系和评价办法,提高监测评估的科学性、公开性与透明度;建立规划中期和末期评估制度,对规划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开展全面评估,及时发现问题,研究出台对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中)直各相关部门及各市政府配合)
  (二)推进简政放权,完善市场机制。推进经营环境法治化建设,加速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生活性服务业市场体系。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审批流程,取消生活性服务业重点领域不合理前置审批和资质认定项目。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继续推进“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打破行业和部门垄断,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生活性服务业投资和发展。
  坚持市场主导原则,推动市场主体多元化,支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稳步推进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实现市场化运营转型,提供更多切合市场需求的生活性服务。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使企业成为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推进行业协会提升市场化服务能力。扶持生活性服务业各领域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提供大众化、便利性服务;鼓励中小企业做专做精,提供个性化、定制性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等部门配合)
  (三)维护市场秩序,改善消费环境。推行诚信经营,制定和完善生活性服务业信用服务相关制度,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政府部门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建立信用档案、异常记录制度、“负面清单”制度,依托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逐步形成全省统一的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省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发挥联动响应效应,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引导企业增强知识产权和品牌保护意识,支持企业加大知识产权和品牌保护投入力度,鼓励相关中介机构延伸知识产权服务;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拓展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在全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试点,积极推进服务行业“放心消费示范店”评选认定工作,培育一批消费者满意、工商关系和谐、严格守法、诚实守信的诚信经营示范企业,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和服务监督管理体系,严厉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省知识产权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按各自职能负责)
  (四)完善质量标准体系,推动服务升级。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可体系和生活性服务业重点领域认证认可制度,做好认证认可领域监管工作。在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中,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争创省长质量奖,激发企业质量内生动力,营造质量升级良好环境。做好生活性服务业相关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及批准发布工作。(省质监局、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体育局、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融合发展。依托“智慧城市”建设,积极推进生活性服务业的信息化开发和利用,推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与生活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扩大服务规模、提升服务品质。重点推动共性服务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在医疗卫生、教育培训、文化旅游等数字化程度较高的生活性服务业领域,大力发展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各类生活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实现个性化、定制化服务。鼓励线上电子商务企业与线下商业实体店优势互补、应用协同、融合发展,实现在线交易、线下配送等精准化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
  (六)完善基础设施,鼓励民资参与。按照保障民生、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大生活性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建立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强有力支撑作用的生活性服务业基础设施供给和保障体系。加快构建现代化城市交通系统,建设城际轨道交通体系,完善公共交通体系,实现重要区域和节点的互联互通。加强综合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城市共同配送中心、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立体停车场建设。推动光纤入户和城区Wi-Fi全覆盖,提高带宽和传输效率,大幅度降低宽带费用。完善生活性服务业各项服务配套功能,大力提升服务业要素资源吸附能力、产业支撑能力和对周边产业辐射带动能力。加大农村生活性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着力补齐县、乡、村流通、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短板。(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七)发展职业教育,培养专业人才。加强生活性服务业人才培养,努力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较好的专业人才队伍。鼓励支持辽宁高等院校围绕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所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实施、行业服务等领域开设专业。鼓励支持本科高校举办家政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围绕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社区康复等相关专业,培养生活性服务业急需的专业人才,不断扩大人才培养规模。有关学校要大力实施“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按照职业标准对接人才培养,优化相关专业课程设置。支持相关学校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开展对生活性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岗前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职业适应能力。(省教育厅负责)
  鼓励从业人员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各地区要落实已出台的在全省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有关政策,在培训和鉴定中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发布的相关职业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八)扩大对外开放,开拓国际市场。有序推进文化、教育、健康、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领域扩大开放,逐步放开外资准入限制,吸引外资更多地进入生活性服务业领域,引进外国风味餐饮、外资零售店铺,发挥外资企业在品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推动辽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支持具有辽宁特色的生活性服务业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优势的品牌企业和品牌产品。(省商务厅牵头,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等部门配合)
  (九)完善财税政策,加大资金支持。积极落实国家关于各项税收改革的方案,及时全额兑现国家减免退税政策。研究设立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基金。加快落实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对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购买养老、健康、体育、文化、社区等服务。完善生活性服务业配套资金支持,加大对生活性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扶持力度,保障各项工作任务平稳有序推进。(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部门配合)
  (十)创新融资模式,加大信贷支持。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生活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机构专业化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股权质押、保理等多种金融服务。通过融资担保、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生活服务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以培育上市、集合融资、担保扶持等方式,拓宽生活服务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生活服务业重点领域,鼓励开发面向生活服务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保险产品。(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企业服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等部门配合)
  (十一)盘活土地存量,保障用地需求。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时统筹考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用地需求,在年度用地计划安排上,满足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用地需求,保证生活性服务业用地比例,对具有示范性作用的生活性服务业建设项目,在土地供应上给予倾斜。对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荒滩未利用地开发利用等改革试点政策或通过盘活存量用地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的市县,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继续加大体育、养老、健康、旅游、文化等生活性服务业用地政策的支持力度。(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二)突出市场导向,完善价格机制。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生活性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对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生活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分类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开具备市场化条件的景区门票及游览服务价格。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经营的相关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科学确定价格标准,严格规范价格行为,合理制定价格水平。创新价格监管方式,依法查处各种损害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环境的价格违法行为,探索建立网店经营者价格行为规范引导机制。(省物价局牵头,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司法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配合)
  (十三)完善统计体系,服务政府决策。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结合辽宁实际,完善生活性服务业及其重点领域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建立生活性服务业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行业生活性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形成政府统计和行业统计互补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撑,为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提供导向。(省统计局牵头,省(中)直各有关部门配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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