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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关税[2016]1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3-4
实施时间: 2016-3-4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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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201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4]67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28.34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1.00元/立方米。
  二、2015年10-12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33.58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1.19元/立方米。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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