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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会[2016]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6-1-13
实施时间: 2016-1-13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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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5﹞9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和《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3〕2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含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下同)应当高度重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完成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备信息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综合报告上报财政部会计司,具体要求见本通知第五条。
  二、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mof.gov.cn),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时间为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6月30日之前完成汇总数据核对并在网上提交本通知附件的附表2-1、附表2-2和附表2-3。
  三、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内容为:
  (一) 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二) 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1);
  (三)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1-2);
  (四) 经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3)、支出明细表(附表1-4)、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五) 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5)和非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6);
  (六) 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5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七) 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
  (八)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可通过网上报备完成的,原则上不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涉及签章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
  四、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总所名义向上海市财政局提交上海自贸区分所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应当包括上海自贸区分所业务开展情况,总分所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五统一”管理情况等。
  五、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报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报备信息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汇总分析,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经分管厅(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各地区行业管理综合报告应当包括本通知附件中的附表2-1、附表2-2和附表2-3,会计师事务所后置审批改革情况总结和意见反馈,本地区在深化行业改革、管理和发展中的重要措施及成效、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
  六、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核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材料,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要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样式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mof.gov.cn)和财政部会计司网(kjs.mof.gov.cn)下载。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100820
  联系电话:
  010-68552535(带传真)
  010-68553012(带传真)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1月13日

相关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报备工作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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