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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1998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协字[1999]1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9-2-8
实施时间: 1999-2-8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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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年度会计报表编报及审计工作,财政部陆续印发了《关于1998年工交内贸企业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8]147号)、《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经字[1998]355号)、《关于做好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471号)、《关于1998年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决算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外字[1998]477号)、《关于做好1998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486号)、《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607号)等文件。为了将以上文件中对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出的要求与财政部已颁发的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起来贯彻执行,经研究商定,现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所有接受委托对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二、 在接受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委托时,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在与委托人就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如委托人有超出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要求,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应当考虑自身能力与审计风险,并与委托人另行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主管财政机关对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会计报表编报及审计的特殊要求。对于财经字[1998]147号第六部分、财外字[1998]471号第二部分、财外字[1998]477号第七部分、财外字[1998]486号第三部分第3款中规定应披露的所有重要事项,应由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或单列附表真实、完整地进行披露。对主管财政机关提出的重点审计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充分关注,并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
  四、 财外字[1998]607号第一条规定的附件由企业如实填写,标题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披露的外汇内容表"。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应当就此表的审核单独接受委托、另行出具报告。企业应将该报告与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一并报送。
  五、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接受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的委托,对其合并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等相关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根据子公司在企业集团、总公司中的重要程度,合理确定抽查子公司的数量。
  六、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已审计的会计报表及重大未调整事项汇总表。
  七、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必要时,可出具管理建议书。
  八、 除上述注明文号的六个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中,如有涉及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1998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事项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也应以本通知为准。
  主题词:企业 报表 注册会计师 审计 通知
  抄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汇管理分局,深圳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直管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工交内贸各直属企业,各中央外贸、工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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