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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金融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4]149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9-9
实施时间: 2014-10-1
失效时间: 2019-9-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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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金融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金融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奖励办法
  省金融办 省财政厅
  (2014年9月)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青政[2010]33号)、《青海省深入推动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4]30号)规定,为进一步强化金融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为导向,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坚持金融服务“三农三牧”、小微企业为导向,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导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奖励范围
  金融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奖励的范围为市(州)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直接融资企业、个人。
  (一)本办法所指市(州)政府包括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
  (二)本办法所指金融监管部门包括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
  (三)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型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政策性银行一级分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村信用联社等。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证券期货法人机构,证券期货法人机构的地区总部、分公司和营业部,保险、信托、财务公司、基金公司法人机构,保险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等。
  创新型金融机构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金融服务机构等。
  (四)本办法所指直接融资企业为通过债券、股权、信托、票据、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及其他创新直接融资方式进行融资且融资资金70%投放在省内的本省非金融企业。
  (五)本办法所指个人为在全省金融改革创新发展中表现突出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受奖励的先进个人。
  三、奖项设置
  奖励设金融突出贡献奖、金融发展进步奖、金融繁荣活力奖、金融改革创新奖、金融生态建设奖和金融工作先进个人6类。
  (一)金融突出贡献奖
  奖项设置:不分等次,3名以内。
  奖励对象: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直接融资的上市企业。
  (二)金融发展进步奖
  奖项设置: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
  奖励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金融繁荣活力奖
  奖项设置:设一等奖3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5名。
  奖励对象: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型金融机构、直接融资企业。
  (四)金融改革创新奖
  奖项设置:设一等奖3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5名。
  奖励对象: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直接融资企业。
  (五)金融生态建设奖
  奖项设置: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奖励对象:市(州)政府。
  (六)金融工作先进个人奖
  设全省金融工作先进个人奖,名额20名。
  以上奖项可空缺,原则上不突破限额、不兼得。
  四、评价指标
  (一)金融突出贡献奖
  奖励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在完成省政府部署的重大工作和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中发挥突出作用,取得重大成绩的单位。
  该奖项不设具体评价指标和权重,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直接融资企业完成省政府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建议名单,报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金融发展进步奖
  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作为评价内容。全年新增贷款增速超过10%且余额存贷比超过7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申报此奖项。
  该奖项依据下列指标和权重,确定名次。
  1信贷投放(权重为60%)
  (1)新增贷款额、新增贷款增速、新增存贷比三项指标分别按80%、10%、10%的比例加权平均(权重60%)。
  新增贷款额的计算方法:以新增贷款增速10%作为评价基数,基础分数为50分,新增贷款每增加1亿元,增加1分,上不封顶;得分最高者,按照百分制折算为100分,其他机构得分按相同比例折算。
  新增贷款增速的计算方法:以新增贷款增速10%作为评价基数,基础分数为50分,增速每增加1%,加1分,上不封顶;得分最高者,按照百分制折算为100分,其他机构得分按相同比例折算。
  新增存贷比的计算方法:以新增存贷比达到70%作为评价基数,基础分为50分,新增存贷比每增加1%,加2分,上不封顶;得分最高者,按照百分制折算为100分,其他机构得分按相同比例折算。
  本款指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季度末的时点值为依据进行评价,最终结果按四个季度业绩分别以20%、30%、30%、20%的权重加权平均计算。其中,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省农信联社最终结果按四个季度业绩分别按10%、30%、30%、30%的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2)贷款余额、余额增速、余额存贷比三项指标分别按20%、40%、40%的比例加权平均(权重20%)。
  (3)年内贷款累计投放数(权重5%)。
  (4)表外业务融资增量(权重15%)。
  2信贷投向(权重为25%)
  凡小微企业、“三农三牧”贷款增速低于贷款平均增速的,本项指标不得分。
  (1)新增小微企业贷款及利率水平(权重30%)。
  (2)新增“三农三牧”贷款及利率水平(权重30%)。
  (3)支持重点园区、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及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棚户区改造、东部城市群建设、海西统筹城乡一体化等(权重40%)。
  3其他(权重为15%)
  (1)支持民生事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履行社会公益等情况(权重30%)。
  (2)按时保质向省政府及省金融协调服务部门报送数据、信息、文件等,参加会议,完成指定任务等情况(权重30%)。
  (3)由各市(州)政府、企业代表、群众代表分别就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权重20%)。
  (4)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防控、规范运作、经营水平等因素,由评审委员会评价(权重20%)。
  4鼓励性指标
  (1)新设分支机构(县域及以上)每增设一家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2)在113个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标准化网点的,每增设一家加0.5分;设立统一标准的惠农金融服务点且提供全天候基础金融服务的,每增设一家加0.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提供流动服务且原则上每周定时定点提供基础金融服务的,每个定点服务乡镇加0.02分,累计不超过1分。
  (3)设立惠农金融服务点将基础金融服务延伸至村级的,每增设一家加0.0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5约束性指标
  (1)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影响程度给予1-4分的扣分;对发生严重违规或产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等情况的,予以“一票否决”.
  (2)每撤并一家分支机构(含乡镇),扣1分,最高不超过4分。
  (3)被服务对象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且经核实的,每次扣0.5分。
  (4)存贷比比去年同期下降的,每下降1%,扣2分。
  本款指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季度末的时点值为依据进行评价,最终结果按四个季度业绩分别以20%、30%、30%、20%的权重加权平均计算。其中,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省农信联社最终结果按四个季度业绩分别按10%、30%、30%、30%的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以上数据以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及省金融办数据为准。
  (三)金融繁荣活力奖
  1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型金融机构
  以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型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作为评价内容,依据下列指标和权重进行评价,确定名次。
  (1)提供融资、投资、保险、担保等金额及当年新增额(权重50%)。
  (2)当年为“三农三牧”、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投资、保险、担保等新增额(权重10%)。
  (3)推动企业改制、重组、挂牌、上市等工作取得的成效(权重10%)。
  (4)支持民生事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履行社会公益等情况(权重15%)。
  (5)由各市(州)政府、企业代表、群众代表分别就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型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权重5%)。
  (6)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需要考虑的指标(权重10%)。
  2直接融资企业
  以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情况作为评价内容,依据下列指标和权重进行评价,确定名次。
  (1)企业年度直接融资到位资金额(权重占40%)。
  (2)到位资金使用时限(权重占20%)。
  (3)到位资金省内使用的比例及用途(权重占20%)。
  (4)直接融资方式创新情况(权重占10%)。
  (5)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需要考虑的指标(权重10%)。
  以上数据以省金融办、“一行三局”等部门数据为准。
  (四)金融改革创新奖
  1金融监管部门
  以创新金融监管和服务,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评价内容,由评审委员会依据下列指标进行评价,确定名次。
  (1)出台促进经济社发展的政策;提高相关指标容忍度,引导省内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促进企业上市,拓宽融资渠道;推动政策性保险业务加快发展;实施科学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权重占30%)。
  (2)争取差别化政策,扩大信贷规模,强化“窗口指导”,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成效情况(权重占15%)。
  (3)加大协调力度,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在青海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情况(权重占15%)。
  (4)履行省政府决策部署及省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向省政府及省金融协调服务部门提供政策建议、调研报告、数据、信息、文件材料,参加会议,完成指定任务情况(权重占10%)。
  (5)由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象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管部门的工作作风、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其中,监管对象单位评价占70%,监管对象单位工作人员评价占30%(权重占10%)。
  (6)由各市(州)政府和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评价(权重占10%)。
  (7)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需要考虑的指标(权重10%)。
  2金融机构和直接融资企业
  通过深化改革,以金融创新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评价内容,由评审委员会依据下列指标进行评价,确定名次。
  (1)驻青金融机构争取总部(总行、总公司)差别化扶持政策取得突破;地方金融机构完成增资扩股或改制;直接融资企业创新融资方式取得突破(权重占40%)。
  (2)研发和引入创新型金融业务、产品、服务及业绩情况(权重占20%)。
  (3)运用新的技术和工具有效配置金融要素,实现高效融资,所获得的融资额度及业务贡献(权重占15%)。
  (4)创新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流程,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权重占15%)。
  (5)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需要考虑的指标(权重10%)。
  以上数据以省金融办、“一行三局”等部门数据为准。
  (五)金融生态建设奖
  以各市(州)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评价内容,由评审委员会依据下列指标进行评价,确定名次。
  1重视金融工作,制定金融发展规划,出台支持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在本级及县级有专门的金融协调服务力量,重视引进金融机构,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权重30%)。
  2设立支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发挥有效作用;对金融协调服务有必要的财政保障(权重20%)。
  3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对各市(州)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扩大“三农三牧”、小微企业贷款规模,支持地方金融机构改革等进行评价(权重20%)。
  4相关企业对各市(州)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重视企业上市培育、支持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等进行评价(权重20%)。
  5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需要考虑的指标(权重10%)。
  (六)金融工作先进个人奖
  该奖项针对全省在科学调配地方财政资源促进金融发展,鼓励高校毕业生、妇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推动金融招商、直接融资及“三农三牧”、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推动企业改制、挂牌、上市;支持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推进金融政策研究、金融创新;组织金融产品推广和金融知识普及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个人设置。
  人选原则上由各市(州)政府、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金融监管部门、各金融机构推荐。
  五、评审组织实施
  (一)评审组织机构
  成立由省金融办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等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价的组织实施。
  同时,评审委员会组织各市(州)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企业、群众的代表,征求对省金融办协调服务工作成效的评价。
  (二)奖励申报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底,申报内容主要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业绩及评价指标完成情况。
  年度的奖励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参与评价的依据和参考,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评价程序
  省金融办对各市(州)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直接融资企业申报的材料和数据,以及推荐的先进个人事迹材料,按奖励项目分类审核,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价办法进行评价,将评价初步结果报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认为申报材料或数据在准确性、真实性等存在疑问时,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材料或作出说明。评审委员会每年2月中旬前向对各市(州)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直接融资企业、个人反馈初步结果,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省金融办反映。
  每年第一季度,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审定评价结果后予以表彰奖励。
  六、奖励标准
  对获奖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给予个人所得税返还奖励或资金奖励;对获奖的直接融资企业、个人给予资金奖励;对获奖的市(州)政府给予表彰。
  获得金融突出贡献奖的,由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对获奖单位给予个人所得税返还奖励或资金奖励,奖励标准不超过100万元。获奖单位选择以个人所得税返还作为奖励的,其高管及相关人员奖励额度为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
  获得金融发展进步奖的,奖励标准为:一等奖8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获奖单位选择以个人所得税返还作为奖励的,其高管及相关人员奖励比例:一等奖为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二等奖为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三等奖为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
  获得金融繁荣活力奖、金融改革创新奖的,奖励标准为:一等奖4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获奖单位选择以个人所得税返还作为奖励的,其高管及相关人员奖励比例:一等奖为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二等奖为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三等奖为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
  获得金融工作先进个人奖的,一次性奖励0.4万元。
  选择以个人所得税返还作为奖励的单位,所有高管及相关人员个人所得税返还合计不超过奖励标准额度,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本单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且兑现个人奖励资金不超过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时,兑现个人所得税的个人,不再享受金融工作先进个人奖励。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省金融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未在我省设立总部或相关分支机构,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省外金融机构,可参照上述办法进行申报。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之前发布的《青海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先及表彰办法(2012修订稿)》(青政办[2012]74号)即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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