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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4-29
实施时间: 2015-1-1
失效时间: 2018-7-5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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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适用于福州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涉外税务分局、琅岐经济区税务分局、福州保税区税务分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各县(市)申报缴纳期限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5月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在2015年6月15日前申报缴纳。
  特此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29日

相关附件: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的解读.pdf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榕税公告[2018]2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8-7-5
实施时间:20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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