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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会[2015]279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5-7
实施时间: 2015-5-7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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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范考试考务行为,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和《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大财会[2013]4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2015年5月7日
  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范考试考务行为,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和《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大财会〔2013〕448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是我国会计职业准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必要条件。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新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财办会[2014]13号),使用国家统一考试题库,统一标准,为我市拟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提供考试服务。
  第三条 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遵循依法依规、统一大纲、统一题库、统一标准、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考试题型为:单选、多选、判断、案例分析、计算分析和实务操作题。各科考试时间均为60分钟。
  第五条 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按照财政部要求负责我市范围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并对财政部负责。市会计考试管理中心,按照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要求具体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并对市财政局负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解释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考试考务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无纸化考试大纲及考试题库要求,组织自建考试系统的开发和升级改造。做好题库的接收、保管,安排专人负责题库的日常管理和保密工作,严防泄密,保障考试题库的安全。
  (三)制定完善的考试、考务制度,明晰各考试管理岗位的职责和考务规则,规范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附件1、附件2)。
  (四)加强考场管理和巡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有序进行。
  (五)做好试题的分析工作,并在每年度考试结束后,及时向财政部会计司报送试题分析报告等信息。
  第七条 市会计考试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执行本考务规则及其有关规定,负责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管理与监督。签订《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责任承诺书》(附件3),明确考试工作责任,确保考试平稳顺利进行。
  (二)解答报考人员咨询,及时妥善处理报考人员诉求。
  (三)考点考场的选择、报批、维护及管理。
  (四)考试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的申报、接收、保管,考试实施以及情况反馈。
  (五)相关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
  (六)监督考风考纪,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违纪人员。
  (七)保障考试系统、考试试卷、考试资料以及相关信息载体的安全。
  (八)按规定收取考务费用,并按规定上缴考务费用。
  (九)制定考试应急预案,及时、稳妥、有效地处理考试中出现的突发情况,并及时向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十)其他与考务有关问题的处理。
  认真填写《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准考证勘误表》(附表1)、《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情况报告单》(附表2)、《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点情况表》(附表4)和《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附表5),以上表、单由考场监考人员填写并负责收集,市会计考试管理中心留存,保存期至少1年。
  第二章 考试报名
  第八条 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每年四次,每季度一次。报考时间、报考办法、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等考试相关要求,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报考人员应当按公布的报考时间和办法,到大连会计网提交报考申请,填报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条 报考人员应当在报考时一次性填报所有三门考试科目。
  第十一条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市会计考试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核批的标准向应考人员收取考务费。
  第十三条 市会计考试管理中心应当合理确定各考点的考务费,以保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务费,应当专项用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市会计考试管理中心应当根据考点设置情况,进行考点考场编排工作,并于考试前向报名成功的应考人员开通打印准考证功能。
  第三章 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六条 考点和考场设置应按照便利、集中的原则,根据报考人数及分布情况合理确定。对于报名人数较多、符合考点设立条件的区市县(先导区),经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增设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
  第十七条 考点考场设置应符合本考试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的规定条件。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选择设置能够满足考试需要的计算机考场,并保持相对固定。
  第十八条 考点应设在区市县所在地。考点应有独立的考场、考试服务器机房(机柜)、考务办公室、应考人员候考区、卫生间等。应考人员候考区应配置适当的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九条 考点考场应当安全、安静,宽敞明亮,具有良好的通风性能,具有防热、防火、防电击等保护措施,并达到消防要求,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考点应按照从业资格考试考点考场设备配置及网络环境要求配置考试服务器、监考机、考试机、备用机(5%)、不间断电源(即UPS,为服务器提供至少30分钟供电)、局域网络等必要的软硬件设备,确保考场满足考试要求。
  第二十一条 考点应配置居民身份证阅读器、监控设备、考场无线信号屏蔽仪等必要的防舞弊设备,严禁替考、抄袭、交头接耳、传接物品、使用通讯设备等作弊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会计考试管理中心应安排原则性强、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人员承担监考工作。每个考场按考生人数配备监考人员,考生人数在25人及以下的,应配备2名监考人员,每增加25名考生应增加配备1—2名监考人员,但每一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3人。监考人员应严格按照《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范》(附件4)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考点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负责考场软硬件设备的维护以及突发故障的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考试系统客户端操作及考场运行维护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会计考试管理中心及考点应主动与当地供电部门进行沟通,保障考试期间考点的供电正常、稳定。
  第二十五条 考点不得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辅导、培训工作。
  从事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辅导、培训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监考、巡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考点考场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消防安全通道示意图、张贴《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守则》(附件5)、考场号及考试机位起止号。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对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进行实地验收,通过测试验收后,方可安排考试申请。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一)各区市县(先导区)拟新设考点考场应提出申请。
  (二)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在接到各区市县(先导区)申请后,依据规定条件到考点考场进行实地验收,包括考点考场面积、考试客户机间距、监控设备配置以及签到系统考试系统部署、网络设置、考试设备测试、联网模拟测试等,即从接收试卷、考生答题到考试数据回收的全过程压力测试。
  (三)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对申请验收考点的设备配置和考试环境是否达到配置要求作出评价,符合设置条件的方可安排考试。
  第二十八条 考点考场因管理不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或取消该考点考场承办考试的资格。
  (一)发生严重考场事故的。
  (二)考场秩序混乱,考生考试作弊严重的。
  (三)考场工作人员严重失职,不作为、乱作为或参与作弊的。
  (四)发生试题失泄密的。
  (五)不执行有关规定,自行其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试题传递和保管
  第二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全国统一题库,根据题库组成的试卷、标准答案属于工作秘密,对其所处的系统应当参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08)第二级的安全保护要求进行防护。
  第三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和市会计考试管理中心分级落实保密安全责任制,严防失泄密或其他事故发生。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国家考试题库安装在市财政局信息中心涉密专用服务器中,在考试前1天完成试题组卷工作,负责电子试卷在组卷服务器的安全保密工作并移交给市会计考试管理中心。市会计考试管理中心负责从接收试卷至考试结束期间的安全保密工作。移交时签订《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试卷)交接、销毁登记表》(附表5)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负责全市考试试题安全保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接收国家题库光盘、组卷、下发试卷等保密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安全保密规定》(附件6)。
  第三十三条 市会计考试管理中心负责人负责考点的试题安全保密工作,应从正式在编人员中选派2名工作人员担任考试系统管理员,承担下载考试试卷、上传报送考试信息等保密管理工作。执行上述操作时,均须2人同时在场。
  第三十四条 考试系统管理员等考试考务涉密人员应签定《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保密责任承诺书》(附件7)。
  第三十五条 考点考试服务器除下载试卷和传输考试信息外不得与互联网连接,开机密码和密钥应由2人分别掌管。
  第三十六条 市会计考试管理中心应指派考试系统管理员在考试开始前小时内登录考试服务器下载考试试卷。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三十七条 考点主考应由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和市会计考试管理中心负责人担任,并负责选派监考人员、巡视人员等考务管理监督人员,定期组织考务工作培训,组织完成考场设置、考前准备、考试实施与监督等考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考务管理监督人员应接受相关考务工作培训,并经考核通过后方能承担监考、巡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考试前将考务管理监督人员名单及所在单位、担任职务、工作职责等相关信息报市会计考试管理中心备案,未经备案人员不得承担监考、巡视等考务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四十条 各考点应明确标示考试区域。考务管理监督人员在考试期间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工作证。
  监考人员应阻止非考务管理监督人员和非本考场应考人员进入考场进行任何活动。
  第四十一条 考务工作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本场应考人员有直系亲属或直接工作隶属关系的,不得参加本场考试监考工作,不得向有关工作人员“打招呼”,要求对有关亲属以及关系人予以关照。
  第四十二条 考试前24小时,市会计考试管理中心应完成考试软件系统安装、考场设备检查调试、环境测试及张贴考试信息等考前准备工作。
  第四十三条 考前30分钟,主考应组织考务工作人员在考点入口检查考生身份证和准考证,引导考生有序进入考点。
  第四十四条 开考前15分钟,考务工作人员应组织考生入场,借助居民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考生身份证信息,并与准考证信息核对,确认签到成功后,引导考生按指定座位入座。所有考试机进入等待登录界面。
  第四十五条 应考人员考试开始、结束时间以考试服务器时间为准,开考时间到,考生按应考科目顺序答题,直至考试结束。
  因考试机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考试的,应及时安排考生使用备用机继续考试。
  第四十六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允许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系统自动默认该应考人员为缺考状态,相应科目考试成绩为零分。
  第四十七条 每科目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允许考生交卷。本场最后一门科目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组织应考人员有序离场。
  第四十八条 考试结束时间到,系统自动终止考试、自动回收考生答题数据并做加密处理。市会计考试管理中心应对考场服务器考试数据进行及时备份,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数据丢失。
  市会计考试管理中心应于考试当天所有考试结束后2小时内将考试信息上传至市会计考试管理中心服务器。
  第四十九条 市会计考试管理中心应制定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考试设备严重故障、考场断电、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大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无法正常进行考试的情况,控制、减轻或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影响。
  第六章  考试的监督
  第五十条 市会计考试管理中心应加强考试考风考纪工作,强化考务管理,加大监考力度。除必须严格遵循有关考风考纪的基本要求外,严禁应考人员将各种通信设备带入考场,严禁屏幕录像、拍照、手工抄录考题等行为。一经发现,收缴或没收作弊设备,停止考试并按考试违纪处理。
  第五十一条 考试期间,考点考场应启动视频监控设备对考场进行全程录像,并确保考场无盲区。
  第五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选派巡视人员对各考点考场考风考纪情况进行巡视。巡视人员应严格执行《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巡视人员工作规范》(附件8)。
  第七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五十三条 市会计考试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我市的考试信息,具体包括考试报名人数、参加考试人数、缺考人数和应考人员答题结果和考试成绩等。
  第五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当通过考试系统进行评卷,不得人为调整应考人员成绩。同一应考人员所有报考科目考试成绩一次性全部合格的,视为通过考试。单科考试成绩不滚动计算。考试成绩考试结束后当场公布。
  第五十五条 考试系统日志、应考人员信息、考试成绩等的保管期限为1年,考试期间监控录像的保管期限为6个月。严禁无关人员调看、拷贝考场监控视频录像文件。
  第五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应不定期抽查调看考点考场考试期间的监控录像,对出现大面积舞弊的考点考场,应取消当场全部考试成绩、暂停该考点组织考试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七条 市会计考试管理中心应当将考试舞弊人员信息,及时纳入禁考人员数据库管理,在规定期限内不允许再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我局2009年关于印发《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相关规定的通知》(大财会[2009]95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2.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责任承诺书
  4.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范
  5.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守则
  6.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安全保密规定
  7.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保密责任承诺书
  8.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巡视人员工作规范
  附表:
  1.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准考证勘误表
  2.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情况报告单
  3.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点情况表
  4.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
  5.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试卷)交接、销毁登记表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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