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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推进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库[2014]6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2014-5-28
实施时间: 2014-5-28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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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
  为进一步提高储蓄国债(电子式)销售管理水平,根据国债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推进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业务范围
  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是指在满足现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有关要求前提下,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销售等业务,具体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销售业务、个人债券二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国债账户)开立业务、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信息查询业务。不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资金清算账户变更等业务。
  二、业务管理要求
  (一)销售额度。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额度按期次设置上限,各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业务的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网银成员)通过网上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金额不得超出上限。每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额度上限标准在当期发行文件中具体规定。
  (二)业务时间。网上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等业务办理起止时点不得超出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通知规定的柜面业务办理起止时间,具体时间由网银成员自行确定。
  (三)信息公示。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条件、当日网上银行最大销售额度等信息应在网上银行业务办理时间开始前通过网上银行准确公示,如营业时间内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更新。
  (四)交易凭证获取。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交易完成后,网银成员应立即为投资者提供电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具体格式见《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标准电子单据格式的通知》(财办库[2012]261号)。
  (五)数据报送。网银成员应于发行期首日后一工作日、发行期首周结束后一工作日和发行期结束后一工作日9:00前将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分省、分渠道(柜面和网上银行)每日销售数据和累计销售数据(数据分别截止至发行期首日、发行期首周最后一日和发行期最后一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传送至财政部国库司(gz02@mof.gov.cn)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gkjgzgl@pbc.gov.cn);同时,于发行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本单位当期国债网上银行销售情况。
  三、网上银行系统安全性要求
  (一)网银成员用于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销售等业务的网上银行系统,应满足网上银行主管部门关于网上银行系统安全的政策规范和监管要求。
  (二)网银成员在办理个人国债账户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信息查询业务时,应为投资者提供高风险级别的信息确认方式,即使用专用安全设备进行有关信息确认,如USB Key、文件证书、动态密码卡、手机短信动态密码等,是否使用高风险级别的信息确认方式由投资者自行选择。投资者在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办理个人国债账户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业务时,使用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其网上银行功能若不通过柜面渠道开通,则投资者必须使用专用安全设备进行信息确认,且专用安全设备有关功能必须通过柜面渠道开通。
  (三)网银成员须签署《承诺书》(样本见附件1),保证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涉及的资金、债权转换限定在投资者本人本行账户内进行。
  四、进度安排
  (一)新增网银成员选择。拟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业务的承销团成员,应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说明本单位在指定时间内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情况,包括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交易笔数、账户数量、重大安全事故情况等(指定时间见附件2中“新增网银成员的基本条件”有关时间要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新增网银成员办法》(见附件2),于收到书面申请后的2个月内将符合基本条件的承销团成员纳入新增网银成员名单。
  (二)新增网银成员前期准备工作。新增网银成员自行确定本单位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正式开始时间(以下简称网银销售开始时间),并按照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管理有关要求,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升级网上银行系统并完成测试;不晚于本单位网银销售开始时间前20个工作日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网银销售开始时间及前期准备工作情况,说明制度办法修订、网上银行系统有关功能设置、网上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流程设计、网上银行系统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等情况,附系统测试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收到书面报告后,将根据工作需要对新增网银成员前期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新增网银成员如在网银销售开始时间前发生影响国债信誉的违规事件或个人网上银行突发事件等导致基本条件(见附件2中“新增网银成员的基本条件”)无法满足,本年及下一年将不得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业务;如确定网银销售开始时间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后,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时开始,一年内(从书面报告的网银销售开始时间起)将不得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业务。
  五、其他事项
  (一)网银成员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明确部门职责、负责人员,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沟通,注意协调,密切跟踪记录有关情况,发现问题积极解决研究,并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二)网银成员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不得另行向投资者收费。
  (三)网银成员违反本通知有关业务范围、销售额度管理及网上银行系统安全性要求等规定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将暂停其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不得再次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业务。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2〕8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承诺书(样本);
  2.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新增网银成员办法。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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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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