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2013]201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6-28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8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参保人员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
  选择缴费档次100元,每人每年补贴45元;选择缴费档次200元,每人每年补贴50元;选择缴费档次300元,每人每年补贴55元;选择缴费档次400元,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缴费档次500元,每人每年补贴70元;选择缴费档次700元,每人每年补贴75元;选择缴费档次1000元、1500元、2000元中任意一档的,每人每年补贴85元;选择缴费档次2500元、3000元、3500元和4000元中任意一档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
  二、完善相关制度衔接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16-59周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相应补贴和集体补助,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原已享受的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在审核低保、五保资格时,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扩大政府补贴人员范围
  对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的缴费补贴。
  四、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苏府规字[2011] 2012/1/1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省级机 苏机事险[2013] 2013/3/6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 津政令2007年第 2007/7/4
丽水市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2002/7/1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 民办函[1995]22 1995/8/24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 辽劳社发[2008] 2008/9/8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等 绍市人社发[202 2021/5/20
关于贯彻鲁政发〔2013〕13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 青政发[2013]26 2014/1/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 川府发[2006]13 2006/1/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职工基本 202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