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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8-1
实施时间: 2013-9-1
失效时间: 2016-9-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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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方便纳税人依法办理契税纳税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公告〔2013〕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缴税期限调整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主管契税征收的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办理土地权属证明前(时)缴纳契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其缴税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申报缴纳相关事宜的通告》(大地税告[2009]3号)第一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申报缴纳相关事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4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三、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缴纳契税的,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申报缴纳相关事宜的通告》(大地税告[2009]3号)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1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大地税公告[2016]4号
发文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8-26
实施时间:20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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