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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7-1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4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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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便于纳税人依法履行契税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我省契税缴税期限调整如下: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前(时)缴纳契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其缴税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30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83号)第一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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