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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会[2013]82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7-12
实施时间: 2013-7-12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158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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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自治区直属各委、办、厅、局,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函告我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7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本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武警、军队系统除外)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具体负责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书的颁发、信息变更、调转和吊销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在呼和浩特市的自治区级单位及中央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管理。
  在各盟市或旗县的自治区级单位及中央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各盟市或旗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委托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负责其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网上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上传的照片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在内蒙古会计网进行报名、交费、打印准考证、查询成绩。网上报考实行个人信息申报承诺制度,考生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一旦填报虚假信息,后果自负。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报考并通过。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公布考试结果。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证书原件及报考时上传的同版照片,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现场提交并打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逾期不领取证书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报考时上传的同版照片以及学历证书原件。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对各地上报的考点设置、考试设备以及人员配备进行核查和审批;
  (五)组织安排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六)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自治区财政厅在内蒙古会计网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报名条件、考试科目和考试相关要求。
  盟市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工作:
  (一)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二)申报并安排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和考场;
  (三)组织本地区考点考试工作人员的考前培训;
  (四)组织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落实、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年度结束前20天内将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总结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全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的样式负责统一印制。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该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编号规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编号、颁发和管理。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继续教育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监督、指导和检查。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培训费用。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建立全区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以下从业信息和会计诚信档案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在岗会计人员的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由本人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如实申报,由单位为其出具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和的具体会计工作岗位证明后,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审核确认。
  持证人员的基本信息、继续教育信息、诚信档案信息、证书状态信息均接受社会监督,可以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的“会计监督”栏目进行查询。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的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登录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提交“档案信息变更申请”,然后持相关证件原件、单位有效证明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制作证书。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奖惩记录、职称、学历或学位等其他信息变更,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记载,只在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载,并及时上传至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平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的变动情况,应在证书的“变更记录”中记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证情况,应在证书的“换证记录”中记载。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因种种原因,离开原证书颁发机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所属地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持证人员在办理调转之前必须完成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方可办理调转手续。
  办理区内调转的持证人员,应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提交“区内调转申请”,待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网上审核通过后,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直接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办理区外调转的持证人员,应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提交“区外调转申请”,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当地报刊履行遗失公告声明程序后,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提交并打印“证书补办申请”,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报刊原件及补发申请表,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证书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提交补办申请,持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补发申请表和毁损证书原件,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补发申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必须按规定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后,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提交并打印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会计从业资格证和换证登记表,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在规定换证时间内未换证的持证人员,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
  在内蒙古会计网进行公示并提供下载。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由申请人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直接填写并提交。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辖区范围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06年6月9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内财会[2006]3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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