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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颁发会计工作30年荣誉证书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会[2013]143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7-15
实施时间: 2013-7-15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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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会计法》,弘扬会计正气,崇尚职业操守,宣传会计诚信,根据财政部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3年继续开展颁发会计工作30年荣誉证书的活动。具体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会计法和会计诚信理念,激励长期坚持在会计工作岗位之中默默无闻、甘于奉献、踏实肯干的广大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精神,塑造会计行业形象,促进社会和谐和市场社会健康发展。
  二、颁发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会计工作。
  (二)截至到2013年6月30日,会计执业经历满30年。
  (三)在从业中认真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理财,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敬业奉献。
  (四)在从业中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理、处罚及刑事处罚。
  (五)未颁发过会计工作30年荣誉证书的从业人员。
  三、报送程序
  各地区、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严格按照颁发条件及会计人员的执业情况做好审查、汇总工作,对符合授予荣誉证书条件的会计人员应组织填写《颁发会计工作30年荣誉证书统计表》加盖单位公章,并于2013年8月30日之前将统计表及统计表电子版报送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
  经北京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对符合授予条件的会计人员颁发会计工作30年荣誉证书。
  四、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单位对此项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特别是对于常年坚守在工作第一线、从事大量基础性财务工作的人员应予以重视。各地区、各单位应注重颁发会计工作30年荣誉证书的精神意义和激励效果,进一步宣传此项工作,扩大活动的影响。
  各地区、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于颁发证书的人员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鼓励,倡导诚信执业,宣传会计精神。
  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 李晨光
  联系电话:88549668
  传    真:88549672    邮政编码:100048
  电子邮件:lichenguang@bjcz.gov.cn
  通信地址:海淀区阜成路15号
  附件:颁发会计工作30年荣誉证书统计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7月15日

相关附件:
颁发会计工作30年荣誉证书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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