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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重庆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会[2013]3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5-2
实施时间: 2013-5-2
法规类型: 会计人才培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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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业(集团)和普通高等院校:
  根据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财会[2013]2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现就重庆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培养精通会计业务、精于财务管理、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很强操作能力的重庆市会计领军人才350人(其中:力争考取全国会计领军人才50人,具有国际资格的注册会计师50人)。按企业、行政事业、注册会计师和教学科研四类招收培养,也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培养。每期招收人数根据当年报名人数确定。
  二、人员遴选
  (一)选拔范围。重庆市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包括中央在渝单位。
  (二)基本条件。遵守《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没有因与会计职业有关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具有较好的英语基础,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具有较强的刻苦钻研精神。
  (三)具体条件。
  1、企业类: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含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或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资格且从事财会工作8年以上,或会计学博士毕业工作2年;担任财务机构负责人行政职务或后备骨干。
  2、行政事业类:取得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担任会计主管副处级行政职务或后备骨干。
  3、注册会计师类: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并执业5年以上,或会计学博士毕业工作2年;担任事务所部门经理职务或后备骨干。
  4、教学科研类:取得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会计学博士毕业工作2年;在CSSCI及以上双核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出版专著1本,并为第一作者或独著。
  (四)申报推荐。本人如实填写《重庆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申请表》(附后),连同表中所填列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签注意见并盖章后报审。区县级单位经区县财政局、市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经市级主管部门、民营企业经市工商联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在渝单位直接报送市财政局。
  (五)考评和人选确定。
  1、笔试。考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考试、闭卷作答”的方式,主要考查会计、财务管理、财经法规、内部控制、英语和综合知识。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组织命题考试,也可以参加全国会计领军人才选拔考试。
  2、评审。对申报者提交的个人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学历、年龄、技术职称、工作单位、工作经历、科研能力、工作业绩等,进行量化评分。
  3、面试。根据笔试和评审两项成绩综合评定,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考察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等。
  4、人选确定。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根据笔试、评审、面试成绩综合评定考察对象。人选学员名单按程序在重庆会计之家网站公布,并书面通知入选者本人和所在单位。
  三、培养管理
  (一)每届培养3年,分为知识拓展、能力提升、使用提高3个阶段。实行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课堂教学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并与会计专业硕士项目(MPA)有效对接。其他培养措施按《实施方案》执行。
  (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会计领军人才选拔,选择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指导审定培训项目、指导监督培养院校开展培养工作,建立学员培养淘汰机制,收集培养情况,促进院校改进完善培养工作。
  (三)培养院校协助市财政局做好学员选拔;负责按培养目标进行设计能力框架建设、开发培养课程、组织实施培训、阶段考核、学员档案建设、量化考核办法及跟踪管理等;接受学员测评;整合院校优秀师资、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优秀教师上课,对培训学员实行导师制;每年向市财政局报告培养情况,并提出淘汰建议。
  (四)参加报考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和国际资格注册会计师,在重庆市会计领军人才中推荐,在全国考试前由培养机构对英语等进行强化培训。
  (五)会计领军人才培养相关课程,凡与会计专业硕士项目(MPA)相同的,且学员要求并考上该培养院校会计专业硕士(MPA)的,应免相同课程学习和收费,学校只收取未学课程的培训费用。
  (六)颁发毕业证书。培养期满,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及培养院校联合颁发“重庆市会计领军人才毕业证书”。学员按会计专业硕士(MPA)要求修完其他课程合格的,由学校按规定颁发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四、培养经费
  根据培养经费“由会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用人单位、培养对象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单位和个人如何承担培养费用,由单位结合实际具体制定报销办法。培养期间集中学习的差旅费等其他费用,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
  五、学习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领军人才的培养,积极推荐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支持他们参加学习培训。报考人员要如实填报项目申请表。确定的培养人选要妥善安排好工作和学习,确保集中学习时间,发扬刻苦钻研的精神,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附件:重庆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申请表
  二O一三年五月二日

相关附件: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重庆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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