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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央财政补助海南省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9-10-28
实施时间: 1999-10-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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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央财政补助海南省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中央财政补助海南省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补助海南省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项资金审核拨付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共4亿元,应按规定专项用于退还本省积压普通住宅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销售后的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压普通住宅是指:
  (一)在199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本办法印发前尚未销售的各类商品住房(不包括别墅和度假村等,下同);
  (二)在1998年12月31日前未竣工的停缓建工程,经续建或改建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各类商品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房价低于各市、县、自治县政府规定的限价、销售给中低收入居民、拆迁居民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积压普通住宅。不包括已享受各级政府划拨土地或减免土地出让金优惠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和微利住房等。
  第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是:经依法或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拥有积压普通住宅产权、并已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向中低收入居民、拆迁居民销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含国家控股的交通银行)、地方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权益企业)。
  第六条 对房地产权益企业的补助标准按其拥有的积压普通住宅所使用土地的基准地价确定,基准地价以各市、县、自治县印发的现行文件为准,原则上按统一的基准容积率将单位土地出让金补助金额换算成单位建筑面积补助金额(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金额等于每平方米基准地价除以基准容积率)。各市、县、自治县基准容积率确定为:海口市2.5,三亚市、琼山市2.0,儋州市(包括洋浦经济开发区)、琼海市、文昌市1.8,万宁市、东方市、澄迈县1.6,通什市、屯昌县、定安县、临高县、昌江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1.5,乐东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1.0。
  本办法所称基准容积率仅作为计算土地出让金退还的依据。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海口市、三亚市和琼山市的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局退付给房地产权益企业,列市本级支出;其他市、县、自治县房地产权益企业的土地出让金由省财政厅直接退付,列省本级支出。
  第八条 房地产权益企业应将销售积压普通住宅情况每月向所在市、县、自治县财政局集中申报一次,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房地产权益企业销售积压普通住宅的实际进度退付。
  第九条 房地产权益企业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需向市、县、自治县财政局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报告书(格式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
  (三)积压普通住宅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建筑平面竣工图纸;
  (四)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销售的证明文件和未享受各级政府划拨土地或减免土地出让金优惠的证明文件以及交清地价款的证明等;
  (五)房屋销售合同;
  (六)房屋销售发票;
  (七)购房户的证明文件(居民直接购买的,提供居民身份证件,非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为其工作人员或拆迁居民集中购买的,提供购房者花名册并附身份证件);
  (八)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文件和材料需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应提供文件和材料原件以便核对),一份交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建档,一份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拨付和退还手续:
  (一)房地产权益企业向市、县、自治县财政局申报;
  (二)市、县、自治县财政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权益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将审核情况于每月10日前汇总列表报省财政厅(格式见附件2),并同时报送房地产权益企业首次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全部文件和材料;
  (四)省财政厅于每月20日前汇总列表报财政部审批;
  (五)财政部审核批准拨款后,省财政厅向海口市、三亚市和琼山市下达预算追加指标,并及时拨付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局自接到省财政厅拨付的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后7日内退还给房地产权益企业。其他市、县、自治县房地产权益企业的土地出让金直接由省财政厅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退还。
  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按房地产权益企业申报的先后顺序审核安排,直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安排完毕为止。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确保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退付房地产权益企业,坚决杜绝骗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报告书
  2.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略) 
  附件1: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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