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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核定部分试点企业差别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2]10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5-8
实施时间: 2012-5-1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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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人居环境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依据《关于调整广东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粤价[2010]48号),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核定了2012年度执行差别排污费政策的部分燃煤电厂各发电机组SO2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和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D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将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此次核定公布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的企业,是按《关于报送2011年差别排污费征收标准执行情况及核定2012年收费标准有关基础数据的通知》(粤价[2012]19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有关数据、符合核定要求的试点企业和按《关于开展差别排污费试点企业实际计费标准校核工作的通知》(粤价函[2012]229号)中调研组实地调研核对数据的企业,共124家。其中,燃煤电厂47家(113个发电机组),SO2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见附件1;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77家,D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见附件2。
  二、凡未按粤价[2012]19号文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基础数据到省物价局或数据报送不全的试点企业,其SO2或D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粤价[2010]48号文和粤价[2012]1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规定时间报送数据的试点企业和列入粤价函[2012]229号文调研名单而尚未实地调研核对数据的企业,其收费标准将于今年下半年另行择机核定。
  三、新投产的燃煤电厂各发电机组按粤价[2010]48号文规定执行差别排污费政策,其SO2实际计费标准由该企业按要求提出申请,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核定后公布。
  四、各地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计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执行过程中发现企业瞒报、虚报数据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公布的计费标准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2012年广东省内燃煤电厂各机组SO2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
  2.2012年广东省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D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

相关附件:
1. 2012年广东省内燃煤电厂各机组SO2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xls    
2.2012年广东省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COD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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