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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我市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和执业证书更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会[2012]1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2-3-9
实施时间: 2012-3-9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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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2]8号)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和执业证书更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备及执业证书更新时间
  我市今年的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时间为2012年3月15日至5月18日。请各所合理安排时间及时进行报备,逾期未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将在我委网站公告。
  二、报备方式
  由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二期尚处于试运行阶段,为确保报备信息安全、完整,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相关材料报备仍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各会计师事务所先在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acc.gov.cn)进行报备,通过审核后再向我委(会计处对外办事窗口)报送书面材料。在口径相同的情况下,网上报备数据必须与书面报备材料保持一致。
  书面材料报送地点: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对外办事大厅会计窗口。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福田图书馆附楼二楼。
  三、报备范围
  我市2012年4月30日前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四、报备材料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三)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2012年新设立的事务所除外);
  (四)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五)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的说明(需加盖公章,若无此项则不需提交);
  (六)对我市行业管理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需加盖公章);
  (七)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证书原件。
  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所有分所都应向总所设立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在异地设立分所的,异地分所还应当同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业务收入明细表(附件3)和支出明细表(附件4)。
  五、报备注意事项
  (一)各所主任会计师(或首席合伙人)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认真审核报备材料,严格把关。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指定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同志专门负责报备工作,按时完成报备任务。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委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档案;逾期不改正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对在材料报送审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根据《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除需按本通知要求向我委报送前述材料外,还需直接向财政部报备其他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详见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具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2]6号)。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进行年度报备时,如存在《条例》规定应向我委备案的情形,应先向我委报送变更备案材料,经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
  (四)会计师事务所在会计行业管理网的用户名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初始密码为主任会计师身份证号码(15或18位)。若事务所已修改密码,则密码自行保管。事务所、分所遗失登录密码的,应当及时向我委申请重置。重置后的密码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
  (五)网上报备系统正式开通后,用户手册及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可以从会计行业管理网和财政部会计司子网站(kjs.mof.gov.cn)下载,相关附表也可从我委网站进入“会计专栏”,在“会计师事务所”栏目下的“表格下载”栏下载。
  报备过程中如有疑难问题,请及时向我委会计处反映。联系电话:83938960、83938949、83938869。
  特此通知。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附表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相关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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