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师所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认真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会[2012]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2-2-27
实施时间: 2012-2-27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以下简称财会[2012]2号文)的要求,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行年度报备。为认真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将报备工作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年度报备,全面、真实地反映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促进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符合新的条件和要求,不断提高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实行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相结合的方式。报备时间为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5月31日。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事务所可按原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按相关要求操作即可。在口径相同的情况下,网上报备数据应当同书面报备中数据保持一致。
  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财会[2012]2号文第五条的要求,向财政部报送下列材料并在网上报备系统填写或上传: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上述制度的变动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4)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2011年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5)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1年度本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6)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7)2011年度证券业务情况表;
  (8)2011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上市公司客户请排列在前并在“客户名称”一栏中标注上市公司字样)。
  上述材料涉及表格的,请按照财会[2012]2号文的要求填写。
  四、为核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一体化管理情况,了解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的现状和趋势,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报送下列材料,并在网上报备系统填写或上传:
  (1)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结构表(附表1);
  (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附表2);
  (3)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境外业务情况表(附表3)。
  五、根据财政部对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的总体安排,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附加下列材料:
  (1)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结构表(附表4);
  (2)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最高决策机构人员结构表(附表5);
  (3)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外方人员名单(附表6)。
  六、对网上报备的特别说明。网上报备状态为四种,依次是未报备、已送审、报备退回和已报备。当显示“已报备”时才是完成了全部报备。请事务所密切关注报备状态,以便于对报备中出现的问题与财政部及时沟通处理。
  七、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团队保质保量地做好2011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下同)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证券资格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财政部将择机组织对部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一体化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果将作为证券资格管理和H股审核推荐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站(www.acc.gov.cn)和财政部会计司网站(kjs.mof.gov.cn)下载。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邱颖冯翠平李秋晨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35010-68553012(带传真)
  电子邮件:qiuying@mof.gov.cnfengcuiping@mof.gov.cn
  附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附表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附件:
附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附表.zip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