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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会计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会[2012]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1-16
实施时间: 2012-1-16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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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区直及中央驻桂有关企业,各上市公司、有关高校、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加强广西会计咨询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会计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现将《广西会计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至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广西会计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西会计咨询专家的管理,规范会计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会计咨询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的广西会计咨询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兼职方式为自治区财政厅在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的相关专业人员。
  第三条 广西会计咨询专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选聘和管理,根据优中选优的原则,采取公开征集、自我推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自治区财政厅审定的方式确定。广西会计咨询专家具体管理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会计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组建本地区会计咨询专家库。
  第二章 会计咨询专家的职责
  第五条 会计咨询专家,根据工作性质,分别设立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政府及非营利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共五个咨询专家组。各咨询专家组的组长、副组长由个人自荐、单位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审定的方式产生,同时自治区财政厅在各咨询专家组指定联络员。
  第六条 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咨询专家组职责:负责对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我区企业在执行会计准则制度中咨询的疑难问题予以反馈、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就健全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执行机制、企业会计人才培养机制等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一些企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及会计人才培养方面的创新性做法予以总结、反馈等。
  第七条 政府及非营利会计准则制度咨询专家组职责:负责对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制度、会计核算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我区有关单位在执行会计准则制度中咨询的疑难问题予以反馈、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就健全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及非营利会计准则制度的执行机制,以及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人才培养机制等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和非营利组织在财务会计工作及会计人才培养方面的创新性做法予以总结、反馈等。
  第八条 内部控制规范咨询专家组职责:负责对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对我区各单位在执行内部控制规范中咨询的疑难问题予以反馈、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就健全内部控制规范的执行机制、内部控制人才培养等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一些单位在强化内部控制、培养内部控制人才方面的创新性做法予以总结、反馈等。
  第九条 会计信息化咨询专家组职责:负责对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标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等会计信息化标准,以及对会计电算化教材、软件系统及管理制度的征求意见稿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各单位在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或会计电算化,以及会计信息人才培养实施中咨询的疑难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对各单位在探索财务会计工作信息化建设,以及会计信息人才培养中的创新性做法予以反馈、总结等。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行业咨询专家组职责:负责对行业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稿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关单位在实施行业管理监督、行业人才培养等咨询的疑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信力、培养行业人才,以及有关单位推动行业做大做强等方面的创新性做法予以总结、反馈等。
  第三章 会计咨询专家条件
  第十一条 会计咨询专家应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熟悉和掌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
  (二) 具有较高的写作水平和较强语言表达能力,在会计及相关领域或所在行业的理论研究水平较高、实务操作实践经验丰富,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能满足会计咨询工作要求;
  (三) 所在单位同意并支持推荐;
  (四) 同时具备以下专业胜任能力:
  1.具有八年以上(含八年)的教学研究或有关实务工作经验,在相应领域如会计准则制度、审计、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经济管理等方面已取得理论或实践成果;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具有高级(含高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申请成为会计信息化咨询专家可扩大为具有与会计信息化技术相关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在职技术负责人。
  (五) 工作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凡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可通过自荐方式申请成为会计咨询专家。同一个申请人不能申请成为两类以上(含两类)会计咨询专家。
  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有所在单位盖章的《广西会计咨询专家申报表》(见附件);
  (二) 会计或相关专业职称、学位证书(提供复印件,原件核对)
  (三) 个人研究或工作成果(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提供复印件,原件核对)。
  (四) 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四章 会计咨询专家聘任管理
  第十三条 凡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的咨询专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财政厅颁发《广西会计咨询专家证书》,证书聘期两年。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颁发的《广西会计咨询专家证书》聘期届满后自动作废。上一届会计咨询专家可以继续申请成为下一届会计咨询专家。
  第十五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申请或继续成为广西会计咨询专家:
  (一) 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 不能按时按质完成自治区财政厅交办的任务;
  (三)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定期组织会计咨询专家开展活动,促进会计咨询专家的交流,为会计咨询专家和会计人员、单位搭建沟通平台,增强服务会计人员的意识,提高会计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十七条 各类会计咨询专家组也可自行组织交流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咨询专家组的组长、副组长、联络员的职能作用,不断增进会计咨询专家之间的沟通和联系。
  第十八条 会计咨询专家在聘任期间具备第十五条的情形之一,或者本人因身体或工作原因提出不再担任会计咨询专家的,自治区财政厅收回《广西会计咨询专家证书》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五章 会计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会计咨询专家在咨询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及时获得有关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包括各类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内部控制以及其他会计类行政规章、会计信息、研究报告等;
  (二) 参加自治区财政厅有关会计工作会议或交流研讨活动;
  (三) 参与自治区财政厅有关会计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或评审会;
  (四)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成为自治区财政厅相关会计培训的师资;
  (五) 在自治区财政厅的协调下,经商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意,深入单位就会计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六)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财政部会计类咨询专家;
  (七)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会计咨询专家在咨询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 按时按质完成自治区财政厅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 按时参加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工作有关会议和交流研讨活动,并就相关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按时完成自治区财政厅有关会计科研课题研究所分配的工作任务,提交高质量的研究报告;
  (四)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会计咨询问题及时反馈意见,对有关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信息化等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在制定和实施中的问题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承担自治区财政厅或有关单位要求的保密义务;
  (六) 不得以自治区会计咨询专家名义对外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其他与会计咨询无关的活动;
  (七)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公开选聘广西会计咨询专家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会[2008]66号)、《关于成立广西会计咨询专家组的通知》(桂财会[2009]19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会计咨询专家申报表

相关附件:
广西会计咨询专家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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