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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企[2011]4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5-31
实施时间: 2011-5-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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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经贸局、经济局、商贸局、商务局),省属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8〕1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和《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规定,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行为。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和部分省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能源节约利用专项资金组成,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支持对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出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
  第五条 支持对象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条件。符合中央财政奖励(以下简称“国家奖励”)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须通过国家审核备案(不限公司注册地);符合省级财政奖励(以下简称“本省奖励”)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须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并且通过国家或本省审核备案。
  1、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1)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2)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融资能力较强,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含)。申请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须500万元以上(含)。
  (3)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2、申请国家和本省审核备案程序:
  (1)申请国家审核备案程序:按照国家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办法,节能服务公司(不含在厦门市注册的公司),向省经贸委提出备案申请,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2)申请本省审核备案程序:节能服务公司向省经贸委提出备案申请,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具体办法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发布。
  (二)用能单位条件。用能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融资能力较强,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六条 支持项目条件。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为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并且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项目在福建省内投资建设(不含符合国家奖励条件厦门市项目),并符合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
  (二)项目已建成投产。国家奖励项目,还须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规定的项目建设时间要求。
  (三)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含),用能单位投资30%以下。国家奖励项目,合同中须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四)单次申报项目年总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200吨标准煤以上。国家奖励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六)未获得过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本省奖励项目还要求未获得过省级其他相关补助。
  (七)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规定的其它相应条件。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七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符合国家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按核定的项目年节能量,工业项目以5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以8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按项目投资比例分享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配套奖励。
  (二)符合本省奖励条件但未达到国家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按核定的项目年节能量,工业项目以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以5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按项目投资比例分享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给予单个支持对象的单次奖励资金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和推广服务等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条 原则上节能服务公司在每年的4月份集中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会同有关用能单位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单行本,列出目录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一)节能服务公司出具的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
  (三)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四)节能服务公司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每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材料:
  1、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
  2、用能单位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5、节能服务公司相关投资证明材料(如设备订购合同、发票等复印件)。
  6、用能单位相关投资证明材料。
  7、实际安装的节能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型号、功率、节能率等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节能设备铭牌照片。
  8、项目改造前后一年用能单位《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统计报表(或能源统计台账和生产统计台账)及能源消费相关凭证(如电费单据等)复印件。
  9、合同双方履约付款或收款凭证。
  10、项目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如技术先进性说明、项目节能诊断及改造方案报告、项目改造前后及过程现场对比照片等)。
  提供的上述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均须加盖相应的节能服务公司或用能单位的公章。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联合下达奖励资金,并按要求将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奖励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五条 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8〕16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附件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汇总表.xls    
附件2: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xls    
附件3: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表.xls    
附件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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