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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发文文号: 闽财企[2008]1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4-14
实施时间: 2008-4-14
失效时间: 2011-5-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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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省属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36号)、《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闽政〔2007〕218号)精神,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制定了《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贸委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从省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资金中安排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投资单位投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通过项目改造后节约的能源费用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利润的投资模式。
  第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支持。
  第四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单位和投资单位必须是在本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五条 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投资单位投资以下节能改造项目:
  (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
  (二)余热余压利用;
  (三)节约和替代石油;
  (四)电机系统节能;
  (五)能源系统优化;
  (六)其他重大节能项目。
  第六条 申请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
  (三)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和改造条件具备。
  (四)节能率达10%以上。
  (五)项目总投资必须在100万元以上。
  以扩大产能和调整产品结构为主要目的的节能项目不能申报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
  第七条 申请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单位向省经贸委提出,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 申请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投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3、建设规模、主要购置设备;
  4、项目投资总额;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正本;
  (四)合同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样式附后);
  (六)出示项目新置设备、设施等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供该发票复印件,复印件经加盖投资单位的公章。
  第九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单位的申报材料按《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择优选出符合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安排条件的项目在省经贸委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对于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15%的比例给予安排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其中电机系统节能和能源系统优化按15%安排;单项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在项目建设完成并经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一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单位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违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该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企[2011]4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5/31
实施时间: 201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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