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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高速公路通信管道出租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1]24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6-27
实施时间: 2011-7-15
失效时间: 2012-9-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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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县物价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84号)以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66号)等有关规定精神,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通信管道出租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我省高速公路通信管道租用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通信管道租用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省物价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管孔出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硅管孔出租收费标准:每年每孔公里2400元。
  2、PVC管孔出租收费标准:每年每孔公里4800元;以PVC管孔中的子管出租的,每年每根子管公里160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出租方与承租方可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管孔内通信设施维护费收费标准:一个承租单位(无论租用几孔)每年每公里不超过500元。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谁收费谁维护”的原则,承租单位可将承租管道内光电缆等设施委托出租方或其他代维单位负责维护。
  二、高速公路通信管道租用收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和承租方付费的原则。出租方应确保所提供的通信管道安全畅通,符合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并做好所出租管道的日常巡检工作。
  三、收费单位应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执行之日前,高速公路通信管道出租方与承租方已签订租用合同(协议)并在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的,在合同(协议)有效期内可继续按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合同(协议)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租用的,其收费标准应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7月15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再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通信管道出租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价服[2012]369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2-9-4
实施时间:201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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