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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电监办关于对我省2011年第一批超能耗限额标准单位落实惩罚性电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经信资源[2011]49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8-31
实施时间: 2011-10-1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133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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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浙政发[2010]39号)和《关于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0]275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杭州建新浮法玻璃工业有限公司等7家能耗情况超省能耗限额标准的单位,实行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加价核算期为201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执行2010年10月1日以后实施的能耗限额标准的,加价核算期为标准实施日至2010年12月31日(加价情况详见附件)。
  省电力公司负责执收超限额标准用能单位和产品电价加价费,全额上缴省级财政非税收入账户。执收时不得擅自减免,也不得擅自对其他单位和产品加价。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费将按规定全额返还给相关的市、县财政,用于节能降耗工作。
  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政策,是我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消耗,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强有力手段。超限额标准用能单位必须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单位产品耗能不高于限额标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好惩罚性电价政策。
  附件:浙江省2011年第一批超能耗限额标准单位加价情况表
  省经信委            省物价局            浙江电监办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附件:
浙江省2011年第一批超能耗限额标准单位加价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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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xiaoyan22   2011年9月2日 +25金币
实施时间: 2011-10-1 ?  失效时间: 2010-12-31 ?
2011-8-1发的文,全文失效?是否搞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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