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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电监办关于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资[2010]27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8-19
实施时间: 2010-8-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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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加大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能降耗工作力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0]188号)的要求,现就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其中,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电监办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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