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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税融通”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6-9
实施时间: 2011-6-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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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工作,营造诚信纳税氛围,服务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市局决定自2011年6月开始,联合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推出“税融通”业务服务(“税融通”是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由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根据市税务部门提供的中小企业纳税信用状况给予其一定授信额度的授信产品,详见附件)。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深化思想认识。开展“税融通”服务,将纳税人的依法诚信纳税、纳税信誉等级等情况与其融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搭建了银税部门助力中小企业发展的桥梁,这既是优化税收服务的一项新举措,又是助推创业富民的一条新途径,还是展现信用价值的一个新平台,既能够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又能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还能够倡导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营造依法诚信纳税良好氛围。全市地税系统一定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积极推进“税融通”工作,真心实意地为纳税人服务。
  二、要加强宣传发动。为进一步推进“税融通”服务工作,营造依法诚信纳税氛围,全系统要深入进行宣传发动。制作宣传卡片(小册子)摆放在各办税服务厅窗口,及时为纳税人提供“税融通”信息服务;要通过市局网站、新闻媒体、报纸刊物、12366热线等载体,积极宣传“税融通”服务工作;各管户税收管理员要积极向纳税人介绍“税融通”业务,主动为纳税人提供融资需求信息。具体贷款操作按交通银行业务流程办理。市局将联合交通银行省分行于近期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大力推介“税融通”服务工作。
  三、要密切搞好协作。为加强“税融通”服务工作,市局成立由局长龙晓清任组长,副局长钟奇伟任副组长的“税融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局计财处负责牵头落实,办公室、征管处、信息中心等各有关部门必须通力协作。要科学动态管理纳税人信誉等级,及时提供近2年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结果;要密切配合交通银行工作,根据“税融通”业务要求,认真核实已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近2年内的纳税信誉状况,如实出具有关完税信用证明。各县市区局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确保“税融通”服务工作有序推进。
  附件:长沙市中小企业“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小企业“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促进我行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协调和持续发展,提高市场占有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税融通”业务是以信用方式给予按时、足额纳税的小企业一定额度的授信品种,归属于小企业展业通品牌,应按照分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统一管理,执行小企业展业通授信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 适用客户和贷款用途
  第三条 “税融通”业务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持有有效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借款人除满足第三条要求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2年按时、足额纳税(国税、地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年国税缴纳总额均在20万元(含)以上;②年地税缴纳总额均在20万元(含)以上;③年国税、地税缴纳总额均在30万元(含)以上;④近两年内被税务部门授予A级纳税信誉等级单位;
  (二)企业资产负债率制造型企业在65%(含)以下;商贸流通和服务型企业在 70%(含)以下,连续三个月的现金流入(平均)制造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商贸流通和服务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应收帐款天数不超过120天;
  (三)企业持续经营期在3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涉诉风险;
  (四)所有授信业务公司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需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五)授信企业或其主要经营者需不是我行关系人。
  第五条 借款人除须具备第三、第四条要求外,其公司法人代表及主要经营者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2年以上行业经历;
  (二)近两年无连续逾期2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次(含)以上的不良还款记录;
  (三)有一定的个人资产;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诚实守信,无涉诉风险;
  (五)应在交行申请开立交银理财卡和贷记卡,沃德客户优先考虑。
  第六条 授信业务资金限于借款人用于企业采购、生产、销售等阶段的短期流动资金需求,严禁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期市或房地产等领域。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严格按照贷款实际用途、主营业务现金流和还款能力,合理测算企业授信额度和融资周期,防止过度授信。符合本业务条件的小企业,可按以下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一)可给予按2年平均纳税金额(下同)的3倍,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信用授信额度。
  (二)企业提供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的,单户企业最高授信敞口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企业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单户企业最高授信敞口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四)企业提供抵(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组合时申请“税融通”业务项下授信额度,单户企业最高授信敞口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可单笔申报,也可报批额度,额度项下循环使用,授信期限最长一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及浮动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以及我行的有关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对不同保证项下的贷款分别定价:信用担保项下的综合收益原则上应不低于基准利率上浮30%;保证及抵(质)押担保项下的贷款利率定价按原规定执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税融通”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公司章程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复印件;
  (二)税务局打印的完税证明原件、工商局打印的工商登记证明、近2年财务报表年报(其中原则上至少最近一年年报为审计报表)和最近3个月的月度财务报表;
  (三)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书(如有)的原件;
  (四)借款人贷款卡;
  (五)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一条 调查评估。对企业近年来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除按小企业授信所规定的相应调查内容外,还必须现场核实完税证明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授信审查审批。按分行“展业通”授信流程进行管理。敞口额度300万元(含)以内采用个人签批流程审批:客户经理、支行行长上报、专职审查人员初审后,由零售信贷管理部高级经理复审,分行分管行长签批;敞口额度超过300万元的授信业务需上报分行零售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授信需按企业资金实际用途进行调查、申报、审查、审批,为借款人核定贷款额度。重点审查内容为:借款人经营情况、实际控制人的道德品质及个人信用情况、管理能力、行业经验等状况;注重第一还款来源审查,包括借款人的借款原因、现金流量、还款能力。
  第十三条 合同的签订。经营部门负责签订法律合同。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办妥合同签订等手续后,使用SEMS系统中展业通的贷款发放流程进行放款操作,根据资金流向及相关合同等依据将贷款划入相关账户。如同时有抵(质)押担保项下及信用项下的授信额度,放款时需确定已提用的抵(质)押担保项下的授信额不少于提用的信用项下的授信额。信用项下的授信业务全部到期还款后才能释放抵(质)押物。
  第十五条 贷款偿还。在借款人现金流量充足时,可允许其预约提前偿还贷款。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税融通”业务授信客户的贷后管理,应重点加强以下监管工作:
  (一)贷款资金使用须符合审批用途,资金划转符合规定程序。
  (二)加强实地查访,及时了解、把握企业近期经营状况,对企业或所在行业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经营部门应与借款人协商变更借款合同关于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金额等内容。协商不成,应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发放贷款等措施。必要时应冻结或注销额度、停用贷款、全部或部分收回已放贷款。
  第十七条 客户经理是贷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贷后监控频率严格根据授信客户的风险评级及信贷手册要求执行,一般要求每三个月至少做一次不定期监控,每六个月至少做一次定期监控。要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实地检查频率。在监控中要强化对客户现金流量的监测分析和授信用途的检查。客户经理应在授信业务发放的15天内进行用途检查;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变化等,应在规定的不定期监控周期内进行检查,并在《查访报告》中记录。对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等可能危及信贷资产安全的迹象,应及时通过《信贷备忘录》形式上报分行,并采取相应的加固保全等挽救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贷款资金管理。对适用于“税融通”业务的客户实施全流程资金管理,我行必须成为其主办银行。原则上,“税融通”客户应在我行开立纳税专户,80%以上的结算业务应在我行办理。应密切监控企业日常纳税和结算行为,并将客户销售、营业收入的归行额作为对客户下一审查日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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