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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办规[2011]4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5-23
实施时间: 2011-6-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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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湖北省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做好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物价稳定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鄂政发[2010]70号)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联动机制的意义和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利于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立联动机制要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相结合。在建立联动机制的同时,按照中央、省委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完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联动机制的内容
  (一)保障对象。联动机制的保障对象包括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启动条件。启动联动机制的条件,由省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依据,参考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度预期调控目标,按年设定、公布。
  2011年,各地启动联动机制的条件为当地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4%。正式编制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前,暂用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替代。
  仙桃市、潜江市和神农架林区分别用荆州市和十堰市的生活费用价格(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条件和计算价格临时补贴的依据。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做好相关地区价格指数共享的协调工作。
  (三)联动措施。当本地生活费用价格(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启动条件时,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本地生活费用价格(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回落到启动条件以下时,暂停联动。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达到6个月时,各地按前6个月的生活费用价格(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实际涨幅同幅度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新的城乡低保标准施行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启动联动机制时,各地应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按照隶属关系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学生食堂、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进行补贴。各大中专院校和农村寄宿制学校要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
  各地应不断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等实际情况,适时、适当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适时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程序,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规定执行。
  (四)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按月计算,与现行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五保供养金、失业保险金和优抚人员抚恤补助金同渠道、同步发放。每人每月补贴额(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的计算公式为:
  人均月补贴额=本地同期人均低保标准(或五保供养标准或失业保险金标准)×本地生活费用价格(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具体办法。每人每月补贴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当生活费用价格(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大幅超过启动条件时,各地应以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实际影响为原则,增加价格临时补贴。增加补贴的具体条件、时限、标准等,由各地自行确定。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统一按当地城市低保对象同期补贴标准执行。
  三、联动机制的资金保障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上级补助、本级安排、资金结余统筹解决。省财政对除武汉市外的其他市县予以适当补助。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可从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部门职责和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湖北省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落实负总责;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调查部门参加,明确职能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做好建立和实施联动机制的各项工作。
  (二)分工合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密切关注、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汇报执行情况。监测、测算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的规定予以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联动机制补贴资金的预算,协调补助资金的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低收入群体基础数据,组织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数据、通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工作。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队系统负责编制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开展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支出调查,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居民消费价格、生活费用价格等指数和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等数据。编制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调查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予以保障,并列入部门预算。各地民政、物价部门应配合当地调查队做好价格采集网点选定和商品及服务价格采集的工作。
  (三)配套措施。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好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当地建立和实施联动机制的情况,及时解释相关政策。省物价局要建立针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测制度,准确反映价格上涨对全省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要在现有人员编制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提出完善相关政策、科学合理设置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临界条件的建议,按月通报各地联动机制建立和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并通过媒体和社会舆论等进行监督落实。省财政厅要协调好中央和省本级补助资金的安排落实,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各地落实价格补贴的核查工作。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建立针对低收入群体的相关基础数据和信息统计制度,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要建立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支出调查制度和主要价格指数发布制度,加强对各地编制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工作的指导和相关数据的复核,确保准确编制。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五、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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