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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金[2009]34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9-6-24
实施时间: 2009-6-24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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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比例的通知》(财金[2009]41号)转发你单位,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所有符合我省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个人微利项目贷款,按照财金[2009]41号文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款还清的贷款,已结息部分不做追溯调整。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仍执行银发[2008]2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贴息25%,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贴息25%。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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