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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金[2009]3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9-7-8
实施时间: 2009-7-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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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人民银行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为贯彻落实中央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四川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局(行、社),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四川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不包含小额担保贷款奖补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高利润行业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行业以外的所有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承办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 贴息贷款的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 微利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的对象是有创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包括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进城就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象是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额度,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第七条 借款人和小企业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第八条 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和小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微利项目和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十条 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市(州)级、扩权试点县(市)级经办银行填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表》(附件2)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明细表》(附件3),送担保机构核对。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收到经办银行送达的申报表(指上述两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意见。
  第十二条 地市级经办银行将附有担保机构核对意见的申报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市(州)、扩权试点县财政部门审核。
  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微利项目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借款人借款的有效凭证、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由市(州)财政部门审核后留档备查。
  第十三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报送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后,对贴息资金发生额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同时,将反映上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附件4)上报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四川专员办备案。省财政厅根据报表反映的情况于每季度末将下一季度的贴息资金预拨到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未设立担保机构,采用直接将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与银行合作方式的地区,经办银行的贴息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审核。
  第四章 贴息资金清算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对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清算。
  清算内容包括:贷款发放情况、贴息资金的计算、拨付、到位及使用等情况。清算情况留档备查。
  第十六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年度清算材料同时报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川专员办。
  清算材料包括:小额担保贷款计收利息清单、财政部门向经办银行拨款的凭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年度清算表》(附件6)、《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明细表》(格式同附件3)。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驻川专员办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年度清算材料的审核情况,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与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进行财政贴息资金清算。
  第十九条 预拨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的财政贴息资金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应按季向省财政厅报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附件4),反映本地区贴息贷款的发放情况及贴息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10日之前。
  第二十一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每半年对本地区贴息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担保基金运行情况(填报《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行状况表》(附件5),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省财政厅。报送时间为每年7月20日前及次年1月底前。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微利项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业;
  (三)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借款人申请材料、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四)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
  经办银行在贴息资金申报过程中,应做到材料齐备,数据准确。对因经办银行工作失误造成财政贴息资金的超支,财政部门将采取措施追回已贴资金,并以适当方式予以警告。
  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将采取措施追回贴息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取消其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权。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机构应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应做好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工作,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并做好申报材料的归档和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对财政部门不能按时完成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以及上报材料不齐备的,省财政厅和专员办将予以通报批评。
  对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和拨付职责的,省财政厅将责令纠正,并追回已贴资金;对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责令追回已贴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专员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确保贴息资金专项使用,贴息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贷款贴息审核和拨付工作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各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支持的综合考核因素之一。
  第二十六条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川财金[2003]3号、川财金[2003]5号、川财金[2003]6号、川财金[2004]15号、川财金[200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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