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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非税[2011]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4-8
实施时间: 2011-5-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18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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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收行为,确保国有资产收入及时、足额上缴,根据《福建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2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收入征收规范的范围
  本通知主要规范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收入,包括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对外投资收入及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依照本通知中行政单位的征收方式管理。
  二、征收单位
  财政部门是国有资产收入征收的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具体执收国有资产收入。省直各部门要及时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情况,把好收入源头,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按规定及时缴纳国有资产收入。
  三、收缴科目
  国有资产收入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非税收入”类“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款中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及“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等有关科目。
  四、收入管理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收入已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的单位,继续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
  (三)其他国有资产收入:行政单位的收入缴入省级财政专户;事业单位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五、票据使用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国有资产收入时,应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和《非税票据》)。《缴款通知书》和《非税票据》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向省财政部门申领,并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核销和监督管理,按财政票据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解缴程序
  (一)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的国有资产收入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应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的国有资产收入时,通过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开具《缴款通知书》,交由缴款人到当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款。
  省属非在榕和本省行政区域外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应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的国有资产收入时,应将执收的款项解入主管部门的资金账户,并由其主管部门收到款项7天内,按上述解缴程序,及时、足额将资金缴入省级财政专户。
  2.执收单位将银行确认收讫的《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确认码”录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非税票据》给缴款人。
  (二)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国有资产收入
  省级事业单位取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产收入时,应当通过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向缴款人开具《非税票据》,资金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国有资产收入已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的事业单位,其资金解缴比照上述“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的国有资产收入”解缴程序操作)。
  七、加强管理
  省级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收入的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执收单位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自制票据、作废票据收取国有资产收入;不得擅自设立收入过渡账户或者将单位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作为收入过渡账户收取国有资产收入;不得将国有资产收入直接抵顶单位支出。
  违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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