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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资委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资改革[2006]72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6-4-12
实施时间: 2006-4-12
法规类型: 改制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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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机关各处室、纪委、机关党委:
  为了加强对省属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3号令)精神,现就规范省属企业在改制、国有产权转让工作中法律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
  1、省属企业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改制,须出具改制方案的法律意见书。
  2、省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须出具法律意见书。
  3、省属破产企业改制重组涉及国有资产的,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省属破产企业为了平稳过渡和无震荡破产,先组建一个与原企业无产权关系的新公司作为安置职工的载体,新公司不属于改制范畴。原企业破产后将资产增资扩股到新公司,且增资扩股涉及的资产如果已通过破产程序处置变更为非国有资产的,可不出具法律意见书;先破产后重组且重组公司不保留国有股权的,重组涉及的资产如果已通过破产程序处置变更为非国有资产的,可不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确定
  1、法律意见书应就省属企业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以及实施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从法律层面上提出专业的法律分析和相关建议。
  2、省属企业在上报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预案时,应将企业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服务内容一并上报,由省政府国资委政策法规处会同委内相关处室商议确定具体的法律服务事项。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机构的选择
  1、省属企业改制的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省政府国资委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本企业股权的改制方案,经审批改制方案的省政府国资委授权,可由建立法律顾问机构的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2、律师事务所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介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资产权[2005]115号)的规定执行。
  四、审核与指导
  1、省政府国资委政策法规处牵头会同委内相关处室对省属企业的改制方案和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中的法律意见书进行审核。
  2、省政府国资委政策法规处负责指导、协调省属企业改制、产权转让中法律服务的具体工作,并负责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做出工作评价。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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