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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印发《关于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税协[2011]1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1-5-3
实施时间: 2011-5-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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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促进四川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试行)》,已提交三届三次理事会征求意见,现修改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三日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试行)
  一、为了促进四川注税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凡是在四川省内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等业务活动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包括异地事务所在四川省内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坚持依法执业,诚信服务。
  2、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3、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为税收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4、事务所应当在经营地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业务规程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应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通过任何方式对自身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承揽业务,抵毁同行,损害同行声誉。
  2、在注税行业收费标准基础上大幅降价,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拉业务、抢业务,排挤同行,影响同行规范的市场活动。
  3、通过不正当手段,压低价格拉同行业务或客户,损害同行利益。
  4、不择手段挖走同行的人才资源、市场资源,或窃取同行的商业秘密。
  5、以给予回扣、提成等手段承接业务,或以财物及其他手段贿赂有关人员为其招揽客户。
  6、以挂靠事务所的方式承接业务等。
  7、其他有损同行或影响行业发展的行为。
  五、违规处罚
  单位或个人发现事务所及从业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管理中心”)进行检举。
  检举材料反映问题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提供可查寻线索。单位检举需在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检举需在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
  省税协和省管理中心接到检举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对提出检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负责调查的人员应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被检举人发出调查通知,组织人员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分别提交省税协和省管理中心。被检举的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协助调查,不得拖延、阻挠调查。
  省税协和省管理中心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后,按职责权限对事务所及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采取如下措施:
  1、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省税协或省管理中心负责人以及市州监管部门对事务所负责人或个人进行提醒谈话,并责令改正;或责令其书面检讨并改正。事务所在同一年度内两次被进行提醒谈话或书面检讨的,将在行业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2、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通过行业网站或会刊等公布其违规行为,向税务机关、物价部门或工商部门等有关单位通报。
  3、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资格,不予通过年检。
  4、提请省级税务机关对其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提请省级税务机关注销其执业资格。
  5、违规行为如违反行政法规或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举报单位或个人。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记入四川注税行业会员诚信档案。
  被注销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及事务所主要责任人员的违规行为作为成立事务所或从事本行业工作时审核参考,在有关诚信证明上注明。对非注册税务师个人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在行业内公告供事务所录用人员时慎重考虑。
  七、事务所有权对违规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义务大力宣传本规定,教育员工依法规范从事业务活动。
  八、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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