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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国家乘积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科学技术学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州国税发[2010]147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0-21
实施时间: 2010-10-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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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经信委,高新区国税局、科技局、经信委,市国税局市区各分局、市地税局市区各分局、区科技局、区经信委: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107号、苏地税规〔2010〕5号、苏科政〔2010〕172号、苏经信科技〔2010〕39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吴中、相城的研究开发项目,由各县(市)、吴中区、相城区科技局或经信委进行项目确认;苏州高新区的研究开发项目,由高新区科技局或经信委进行项目确认;苏州市古城区(平江、沧浪、金阊)的研究开发项目,由苏州市科技局或经信委进行项目确认。
  二、项目确认及登记原则上采取以下方式,即企业向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申请项目确认,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审核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由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连同申请资料一同提交同级主管税务机关。
  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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