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务法规 > 企业财务法规 > 现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审计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深圳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纪发[2011]2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5-13
实施时间: 2011-5-13
法规类型: 现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55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纪委、监察局,光明、坪山新区纪工委(纪检监察局),各区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各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市属各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治金〔2011〕2号)和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广东省“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纪发〔2011〕1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1年深圳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深纪发〔2011〕21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深圳市监察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审计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11年5月13日
  2011年深圳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继续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治金〔2011〕2号,以下简称中央方案)和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广东省“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纪发〔2011〕14号,以下简称省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全会精神,特别是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小金库”治理工作中。按照《意见》的要求,落实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继续全面深入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公募基金会,以下同)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构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小金库”这个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任务目标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彻底清理“小金库”的工作要求,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统筹兼顾,整体推进,从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实际出发,全面深入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工作不重视、走过场以及工作不平衡的问题,坚决扫除专项治理工作死角,始终抓住构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这个根本任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巩固成果、防止反弹,特别是对于自查自纠“零申报”的单位,要认真组织复查;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要加大力度,抓好整改落实。要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探索从源头上根治的有效途径。年底前完成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任务,以“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三、时间步骤
  2011年要继续深入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治理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治理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主要分为全面复查、督导抽查、整改落实、机制建设和总结验收5个阶段,至2011年12月底结束。
  (一)全面复查(截至2011年5月底)。
  1.复查范围。凡列入“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都要认真组织复查。在全面复查中,要根据机构增减变动情况再次确认治理对象,以保证复查的全面覆盖。复查面必须达到100%。
  2.复查内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复查要结合2010年开展摸底排查的整改和工作检查进行;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复查可在2010年的基础上开展自查自纠“回头看”或全面的自查自纠。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3.复查重点。重点关注以假发票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虚列会议费和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以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以地方财政补助收入设立“小金库”、虚列成本费用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购买消费卡等问题。
  4.复查方法。各区、各部门治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区、本部门所属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全面复查。
  市国资局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的全面复查。转企事业单位的复查责任主体为市国资局,其中仍处于转委托的单位,其原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市直各有关部门为其所管理国有企业复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电集团、报业集团、出版发行集团(以下简称三大集团)复查工作。
  (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是全面复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面复查工作负完全责任,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认真抓好本单位、本企业的全面复查工作。
  (2)在复查中落实公示制、承诺制和问责制。各单位必须将全面复查情况在本单位(可在内网)公示7天;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全面复查工作负完全责任,在报送《“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的同时,一并向同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报送《全面复查责任承诺书》;各单位治理机构必须落实问责制,明确责任追究的规定,接受群众的监督。
  (3)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治理机构要加强对复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坚决扫除治理工作死角。
  5.政策规定。继续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政策。鼓励复查、支持复查,复查发现“小金库”问题及时纠正的,原则上视同为自查自纠,适用从轻、从宽政策。对全面复查中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和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
  6.资料报送要求。复查工作结束后,纳入治理范围的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都要填报《“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文字说明和《全面复查责任承诺书》。具体报送方式:
  (1)各区、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必须根据所有所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报送的《“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逐级上报。
  各区、市级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必须于6月3日前将复查统计表和文字说明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理办)。市级各部门必须同时向市治理办报送《全面复查责任承诺书》以及所有所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名单。
  (2)各企业集团“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必须根据所有下属单位报送的《“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逐级上报。
  市国资局监管企业集团“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必须于5月27日前将复查统计表、文字说明和《全面复查责任承诺书》报送市国资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局治理办)。
  转企事业单位的复查责任主体为市国资局,其中仍处于转委托的单位,其原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必须于5月27日前将复查统计表、文字说明和《全面复查责任承诺书》报送市国资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局治理办)。
  市国资局治理办必须于6月3日前将复查统计表和文字说明报送市治理办。
  (3)各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集各区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的《“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文字说明和《全面复查责任承诺书》,并汇总填列《“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报送各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各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治理办。
  全市性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必须于5月27日前将《“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文字说明和《全面复查责任承诺书》报送市民政局治理社会团体“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市民政局治理社会团体“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于6月3日前将复查统计表和文字说明报送市治理办。
  (二)督导抽查(截至2011年7月底)。
  在全面开展复查工作的同时,要加强督导抽查工作,各区、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机构抽调专门力量组织开展工作督导,并选取具有典型性的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1.督导抽查重点。督导抽查过程中要认真梳理分析近年来治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小金库”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全面复查的重点即是督导抽查的重点。对有关地区的督导抽查应当重点关注成效不大、工作不力、举报较多的地区。对有关单位的督导抽查应当重点关注: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卫生等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和社会团体等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
  (5)管理链条长、分支机构多的单位;
  (6)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问题的单位;
  (7)有群众举报的单位;
  (8)2009年以来自查自纠“零申报”,特别是复查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单位。
  2.督导抽查方式。
  督导抽查工作应在各区、各部门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组织下,由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带队,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共同开展。各级治理机构要制定督导抽查具体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对本级单位和所属地区的督导抽查工作,督导抽查中将重点关注治理工作薄弱的单位和地区。重点抽查将结合举报核查工作进行;可与其他专项工作或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组织的督导抽查,由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部分干部,并聘请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组成督导抽查工作组共同实施;既要抽查有关地区,又要抽查有关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
  3.政策规定。要继续坚持重奖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以及严惩顶风违纪行为的政策规定。督导抽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要从重、从严处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区、各部门“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对复查纠正整改情况和处理处罚处分情况,特别是责任人员追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走过场的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主要领导,要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严肃责任追究。
  督导抽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严格执纪执法,严肃责任追究,并视情节和性质不同,进行公开曝光或内部通报。
  4.资料上报要求。督导抽查结束后,各级治理机构要逐级上报《“小金库”重点抽查统计表》及《“小金库”资金购买各类消费卡问题统计表》、《以会议费、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问题统计表》、《以假发票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问题统计表》,《“小金库”问题举报核查情况统计表》及有关文字说明。具体报送方式:
  各区、市国资局治理办必须于2011年7月29日前将《“小金库”重点抽查统计表》及补充表1、补充表2、补充表3,《“小金库”问题举报核查情况统计表》报送市治理办。
  (三)整改落实(截至2011年8月底)。
  1.职责分工。要进一步加强整改落实工作。对于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统一政策、集中审理、分别处理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各区各部门要从年初开始首先抓好2010年发现的“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工作,并针对2011年全面复查和督导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财务会计管理整改到位、违法违纪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到位,确保治理工作成效。
  2.处理原则。要杜绝重检查、轻处理,重财政财务处理、轻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现象发生,真正将处理处罚工作落到实处。要坚持处理事和处理人相结合。在依法对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做出行政处理处罚的同时,严格执纪执法,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追究。对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移交。对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进行集中通报,教育和警示广大党员干部。
  3.资料上报要求。各级治理机构要抓紧完成处理处罚等整改落实工作,并将《“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和文字说明逐级上报。具体报送方式:
  (1)各区、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抓紧完成所有所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处理处罚等整改落实工作,并将《“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和文字说明,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市治理办。
  (2)市国资局监管企业集团“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必须在11月25日前将《“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和文字说明报送市国资局治理办。市国资局治理办必须于11月30日前将汇总后的统计表和文字说明报送市治理办。
  (3)市民政局治理社会团体“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全市性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于11月30日前将汇总后的统计表和文字说明报送市治理办。
  (四)机制建设(截至2011年11月底)。
  1.必要性。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是“小金库”治理的根本任务。为巩固“小金库”治理成果,各区各部门以及纳入治理范围的各单位要按照边治理、边研究、边总结、边完善的思路,将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治理工作始终。要深入分析“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注重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推动完善和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
  2.主要任务。各区各部门以及纳入治理范围的单位要将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治理工作始终,坚持防治并举,注重实效。2011年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制度建设和加大制度执行力。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研究成果,抓紧制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方案,将制度建设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抓紧督促实施。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研究工作,结合实际,将“小金库”治理工作与加强和完善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监管相结合,研究提出源头治理的措施,切实推动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
  3.职责分工。各级“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加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的调查研究和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具体负责组织筹划各自领域的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社会团体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国有企业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工作。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民政、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共同参与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4.资料上报要求。各级治理机构要加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工作,并将《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及文字说明逐级上报。具体上报要求:
  (1)各区、市级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必须将《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和文字说明,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市治理办。
  (2)市国资局监管企业集团“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必须将《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和文字说明,于2011年11月25日前报送市国资局治理办。市国资局治理办必须于11月30日前将汇总后的统计表和文字说明报送市治理办。
  (3)市民政局治理社会团体“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市性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和文字说明,并于11月30日前将汇总后统计表和文字说明报送市治理办。
  (五)总结验收(2011年12月)。
  按照《意见》的要求,要认真做好“小金库”治理工作总结、评价和验收,不仅要全面汇总成效、梳理经验,而且要查找不足、积极完善。
  1.总结验收方式。上级治理领导机构要对下级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验收。
  (1)通过资料分析、报表审核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治理工作情况。
  (2)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了解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满意度调查,保证以实实在在的治理工作成果取信于民。
  (3)下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检查、评价和验收工作形成总结验收工作总结,报送上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
  2.资料上报要求。各级治理机构要将2011年“小金库”治理工作总结(含总结验收工作总结)以及需要调整或补充的相关报表逐级上报。具体上报要求:
  (1)各区、市级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必须将2011年“小金库”治理工作总结(含总结验收工作总结)以及需要调整或补充的相关报表,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市治理办。
  (2)市国资局监管企业集团“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2011年“小金库”治理工作总结(含总结验收工作总结)以及需要调整或补充的相关报表,于2011年11月25日前报送市国资局治理办。市国资局治理办必须于11月30日前将最终总结材料以及需要调整或补充的相关报表,报送市治理办。
  (3)市民政局治理社会团体“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全市性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2011年“小金库”治理工作总结(含总结验收工作总结),并于11月30日前将最终总结材料以及需要调整或补充的相关报表,报送市治理办。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金库”治理工作。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彻底清理“小金库”。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继第四次、第五次全会之后对“小金库”治理工作做出了部署。近期贺国强同志又对“小金库”治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区各部门要结合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四次、第五次全会精神,以及贺国强同志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讲话和批示精神,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小金库”治理工作之中,从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治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加饱满的精神和更加昂扬的斗志投入到今年的治理工作中。
  各区、各部门要积极动员部署,层层抓好落实,保证在5月底之前提出落实意见,制定落实方案,层层落实到位。落实过程中,应采取问卷调查和走访座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符合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各区、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在加强综合成效和正面典型宣传的同时,各区要在适当时候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各部门要在内部通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充分表明党中央和国务院坚决惩治“小金库”问题的决心,反映“小金库”治理成效,进一步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治理工作,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工作最高标准,切实取信于民。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各区、各部门“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握工作规律,坚持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对外宣传、统一政策规定、统一集中审理、统一汇总上报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切实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撤、队伍不散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小金库”治理的具体组织落实工作。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民政、国资委等成员单位必须抽调精干力量到“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专职从事治理工作。各区、各部门治理工作机构要加强协调、服务和督导,及时掌握本区本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地区和部门开展督促指导。要善于运用约谈、诫勉、通报、检查等有效措施解决不重视、走过场等问题。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领导责任,把“小金库”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认真抓好本单位的治理工作。
  (三)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理。
  各区、各部门在组织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并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治理工作,要把垂直管理单位较多的部门当作重点,并按层级不同以基层预算单位为重点;社会团体的治理工作,按登记管理机关不同要以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区级社会团体为重点,按性质和任务不同要以行业性社会团体为重点;国有企业的治理工作,按层级不同要以市级国有企业为重点,并重点关注二级以下子企业;按监管主体的不同,除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监管的国有企业外,还要重点关注市、区政府直接管理或其他部门和单位管理的国有企业。
  各区、各部门在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结合实际,协调推进,努力提高治理工作效率。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遏制消极腐败和不正之风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势头、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三公消费”治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相结合;要与纪检监察、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出资人监管、行业监管等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切实扩大治理工作成效。
  资料上报要求。市、区两级纪检监察、公安、财政、审计、税务、国资委、民政等部门负责填报《日常监督发现“小金库”问题统计表》,并报同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由市、区“小金库”治理办公室逐级汇总上报。该表统计2009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至填报日的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及处理处罚情况。具体上报要求:
  (1)各区“小金库”治理办公室必须将《日常监督发现“小金库”问题统计表》,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市治理办。
  (2)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委员会、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国资局、市民政局“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必须将《日常监督发现“小金库”问题统计表》,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治理办。
  (四)坚持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工作要求,要继续坚持重奖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以及严惩顶风违纪行为的政策规定。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工作。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应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纪执法,坚决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组织处理,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办理;对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注重源头防治,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区、各部门“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把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作为今年的根本任务积极推进。要结合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检查,从健全法制、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注重教育等方面入手,有针对性地出台制度、采取措施、推进改革,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附件:1.“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
  2.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承诺
相关附件:
附件1:“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xls    
附件2: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承诺.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26 1995/7/24
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 辽纪发[2010]10 2010/7/12
辽宁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 辽财监[2014]43 2014/8/6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 藏国税发[2011] 2011/5/4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 2014/9/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残联“小金库”等问题专 桂财监[2017]83 2017/9/2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开展“小金库 苏国税发[2009] 2009/5/31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7]第5号—经济 北京注册会计师 2017/11/30
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审计局重 渝纪发[2010]34 2010/7/1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 201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