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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个人购买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1-4-14
实施时间: 2011-4-14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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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123号)第一条第一款 和第三款合并修改为:“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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