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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企[2011]48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1-2-23
实施时间: 2011-2-23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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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和加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财政部《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财建[2009]498号)及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财建[2010]53号)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财政部《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财建〔2009〕498号)及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财建〔2010〕5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交售废旧家电并到中标家电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给予的补贴资金,中标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以下简称拆解企业)发生的运费给予的定额补贴资金,以及对拆解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实际完成的以旧换新旧家电拆解处理数量给予的定额补贴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安全高效、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时间自启动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第二章 补贴方式、对象及补贴产品范围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我省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本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均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第六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随国家调整做相应变更。
  第三章 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七条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标准为:
  (一)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二)运费补贴。按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我省运输距离标准按各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城市之间的距离确定。
  (三)拆解处理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八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九条 补贴资金按照财政预算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管理。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各州、市旧家电存量、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规模等,经测算后将补贴资金预拨到各州、市财政局,由各州、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积极落实省级配套补贴资金,及时做好资金分解和预拨工作;各州、市财政局应做好资金拨付和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各州、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十二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环保部门在2012年3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州、市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十三条 家电补贴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购买人可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自行运送、以及回收企业上门回收等方式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购买人为单位法人时,可由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单位委托证明办理交售旧家电业务。
  回收企业要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相关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不得影响交售人购买新家电时享受补贴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二)购买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家电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垫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金额后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后,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三)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第十四条 中标回收企业运费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中标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二)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对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三)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
  第十五条 家电销售企业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家电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当地县级商务部门审核,县级商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编制《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二)县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家电销售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材料:(1)《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2)以旧换新凭证;(3)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4)《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5)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第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拆解处理企业按月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并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将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和《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送企业注册地所属州(市)级环保部门审核,州(市)级环保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编制《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汇总表》和《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汇总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拆解处理补贴资金和已垫付的运费补贴资金。
  (二)州(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拆解企业申报运费补贴时应当提供的材料:(1)《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汇总表》;(2)以旧换新凭证;(3)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4)《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
  (四)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处理补贴应当提供的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2)家电以旧换新凭证;(3)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4)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5)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支付补贴资金:
  (一)新家电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
  (二)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或个人不一致的;
  (三)申请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
  (四)新购买家电产品数量超出交售旧家电数量的;
  (五)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
  第十八条 购买家电以旧换新产品且已兑领财政补贴后退货的,购买人退货前应先将补贴退回销售企业,再办理退货。销售企业因退货形成的补贴结余应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拆解企业代理审核补贴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发生。州、市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销售企业、拆解企业的审核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门应加强对本级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会同家电以旧换新相关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停止拨付或追回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补贴资金兑付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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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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