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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10]110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0-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83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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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绥中县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
  要进一步提高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重要性认识,增加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职责,在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基础上,重点推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二、积极筹措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要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贷款贴息、市场开发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并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从土地出让、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中央、省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凡未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原则上不予安排省以上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三、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监督管理
  要加强保障性住房资金监督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省财政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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