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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建金[2011]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4-28
实施时间: 2011-4-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15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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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农垦、电力分中心:
  现将住建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1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通知要求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并立即执行,对利率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住房公积金建管处。
  附件: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11]44号)
  建金[2011]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84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4月6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1个百分点,由0.40%上调至0.50%;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2.60%上调至2.85%。
  二、从2011年4月6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50%上调至4.7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00%上调至4.20%。
  三、从2011年4月6日起,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对利率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我部。
  附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表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项   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
0.40
0.50
上年结转
2.60
2.85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4.00
4.20
五年以上
4.50
4.70
三、试点项目贷款
按五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
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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