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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完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就发[2010]6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0-12-6
实施时间: 2010-12-6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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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本市小额贷款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的精神,加大创业融资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现就完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息补贴
  (一)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本市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包括开业担保贷款和创业前小额担保贷款,下同),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二)本意见实施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小额担保贷款,继续按照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三)实行上浮利率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前调查评估和贷后跟踪指导工作由经办银行承担,不再委托社会财务咨询机构承办。
  (四)实行上浮利率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后,其基准利率部分产生的贷款利息,仍按照原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给予贴息;其上浮利率部分产生的贷款利息,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全额贴息。
  (五)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条件、贴息期限、贴息申请流程等仍按照原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给予利息补贴
  (一)贴息范围
  在本市注册开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法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经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的,可以申请利息补贴。
  (二)贴息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申请利息补贴:
  1、招用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占在职职工总人数30%及以上(在职职工总人数超过100人的,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比例不低于15%),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获贷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4、依法纳税,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
  (三)贴息金额
  根据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稳定就业的情况,按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但每人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贴息期限
  根据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贷款期限内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稳定就业的情况确定。贷款期限内连续用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的贴息1个月,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贴息申办流程
  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按期还清贷款本息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凭工商营业执照(若借款人为法定代表人个人,则还须提供其本人身份证)、还本付息证明、税务登记证、最近一期纳税凭证、招用人员名册、与招用的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贷款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利息补贴。
  2、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借款还款情况、经营情况以及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稳定就业的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
  3、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的,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通过委托代理发放银行,支付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其法定代表人在相关银行开设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贴息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其他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的利息补贴政策与小额贷款担保及贴息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本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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