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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上报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情况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林计字[2011]207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发文时间: 2011-4-11
实施时间: 2011-4-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234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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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州、昌吉州、巴州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农大实习林场:
  为全面了解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对天保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保工程的以及由此造成森工企业闲置一年以上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效果,在实施天保工程二期期间争取国家对上述纳税事宜继续分别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林业局计资司有关要求,我厅决定对各单位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调查。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填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调查表,于4月13日前分别传真和电子邮件上报我厅计资处。
  联系人:王艳芳
  联系电话:0991-5810869
  电子邮箱:Jzc@xjlyt.gov.cn
  附件: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调查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相关附件: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调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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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1年5月2日
你们对森工下岗工人重视了吗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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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财政厅公 2007/6/29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 吉地税发[2004] 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