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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1]1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4-19
实施时间: 2011-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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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等因素,在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鲁价费发[2011]68号文件规定的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实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基准价格的20%。我市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费标准另行制定。
  二、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对培训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政府指导价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实际收费标准、价格监督电话等,并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价、变相涨价、价格串通、哄抬价格、恶意压价、未实施收费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将停止该培训机构培训收费允许浮动的权限。
  四、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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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 青价检[2013]8号 2013/5/6